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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苏大文正教〔
2017
〕
40
号
关
于印发《
苏州大
学文正
学
院
学
生学
分
制学
籍
管
理
条例
》
的通
知
各系、各部门: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
制学籍管理条例》业经院长办公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教务处
2017
年
8
月
21
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 培养质
量,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p>
《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
文正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
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由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 p>应由本人持录取通
知书,
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
并按规定缴
费。
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提前向学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
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p>
第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 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
的录取通知、考生信
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
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在 入学报到后两周内办理保
留入学资格:
(一)
入学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的;
(四)有创业、社会实践需求的。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需保留入学
资格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
请书”
,经学院教务部门核 准,学院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病
保留入学资格的,还应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出具书面证
明;
(二)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故不
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三)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
,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四)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
< p>学院审查合
格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
p>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期
内治疗康复,在申
请入学时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治疗康复证明;
(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
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p>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
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
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
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规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在学 院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
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
学院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
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
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
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 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
的,必须办理请假手
续。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院认 可的医院的证明。
请假一周以
内,必须由班主任核准,报教务部门备案;
一周以上,必须由学院教
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 /p>
应事先办理请
假手续。
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 /p>
超过三天的事假由班主任
核准、
学院教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 案。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
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
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
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班主任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
学习 研讨和学术报告、
查阅
资料等,均需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核准,学院教务
部门审批,并办理
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 亲。
学生出国接
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项事宜,按《苏州大
学文正学院
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
< p>是学生成绩评定的
一个组成部分。
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 ,
也可由班干部检
查缺席人数,
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 考勤簿内,
课后请任课教师签
名。
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班 按周交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汇总后报教务部
门。
第十四条
学生擅自缺课者,
以旷课论处 ;
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两
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且未返校报到
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
按照本专业的教育教
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
学生第一至第 六学期每学期修读
20
学分左右的课程为宜,第七、第八学期学生视个人 学习完成情况
修读课程,以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
如有先修 后续关系,
须在修读先
修课程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 他专业
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可以 参加学院认可的开
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 院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港、澳、台、华侨、外国留学生等可以根据有 关规定
免修相应课程。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 p>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
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如实习、实验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以下统称课
程)
,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的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
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包括全院性公选课、实践性
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
。
课程成绩应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综合评定
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综合评定及格及以上,成绩均记为
60
分。补考成绩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可重修;考查课程不安排补考。
学生可
根据自身需求多次修读同一课程,
按最高分获得学分及学
分绩点。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 p>鉴定,以《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量
化评价、师生
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
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
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
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
经学院指 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
经学院教
务部门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
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
即及格与不及格。
及格记< /p>
为
60
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
必须按时完 成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
学习内容(含实验、作业、测验等)
,方可参加考 核。无故缺课累计
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的,<
/p>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学生成绩采用学分绩
点的评定办法。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考核成绩(百分制)
90-100
80- 89
70- 79
60-
69
< 60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
∑(所修学位课程学分×相应成绩的绩点数)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学位课程的学分
绩点数
4.0
——
5.0
3.0
——
3.9
2.0
——
2.9
1.0
——
1.9
0
(二)课程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三)学分绩点保留一位小数,四舍五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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