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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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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发(作者:周文)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苏大文正教〔

2017

40




于印发《

苏州大

学文正

生学

制学

条例

的通



各系、各部门: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 制学籍管理条例》业经院长办公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教务处

2017

8

21

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 培养质


量,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


文正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


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由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 p>应由本人持录取通


知书,

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

并按规定缴


费。


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提前向学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


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p>


第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 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 的录取通知、考生信


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


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在 入学报到后两周内办理保


留入学资格:


(一)

入学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的;


(四)有创业、社会实践需求的。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需保留入学 资格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


请书”

,经学院教务部门核 准,学院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病


保留入学资格的,还应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出具书面证


明;


(二)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故不


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三)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四)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

< p>学院审查合


格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期 内治疗康复,在申


请入学时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治疗康复证明;


(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

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p>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 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 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 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规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在学 院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


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 学院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


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


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 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 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


的,必须办理请假手 续。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院认 可的医院的证明。

请假一周以


内,必须由班主任核准,报教务部门备案; 一周以上,必须由学院教


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 /p>

应事先办理请


假手续。

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 /p>

超过三天的事假由班主任


核准、

学院教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 案。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


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

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


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班主任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

学习 研讨和学术报告、

查阅


资料等,均需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核准,学院教务 部门审批,并办理


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 亲。

学生出国接


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项事宜,按《苏州大 学文正学院


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

< p>是学生成绩评定的


一个组成部分。

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 ,

也可由班干部检


查缺席人数,

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 考勤簿内,

课后请任课教师签


名。

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班 按周交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汇总后报教务部


门。


第十四条

学生擅自缺课者,

以旷课论处 ;

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两


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且未返校报到


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

按照本专业的教育教


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

学生第一至第 六学期每学期修读


20

学分左右的课程为宜,第七、第八学期学生视个人 学习完成情况


修读课程,以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

如有先修 后续关系,

须在修读先


修课程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 他专业


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可以 参加学院认可的开


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 院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港、澳、台、华侨、外国留学生等可以根据有 关规定


免修相应课程。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 p>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

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如实习、实验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以下统称课


程)

,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的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 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包括全院性公选课、实践性


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


课程成绩应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综合评定


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综合评定及格及以上,成绩均记为


60

分。补考成绩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可重修;考查课程不安排补考。


学生可 根据自身需求多次修读同一课程,

按最高分获得学分及学


分绩点。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 p>鉴定,以《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量 化评价、师生


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 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


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 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

经学院指 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

经学院教


务部门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


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

即及格与不及格。

及格记< /p>


60

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

必须按时完 成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


学习内容(含实验、作业、测验等)

,方可参加考 核。无故缺课累计


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的,< /p>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学生成绩采用学分绩


点的评定办法。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考核成绩(百分制)


90-100


80- 89


70- 79


60- 69


< 60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


∑(所修学位课程学分×相应成绩的绩点数)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学位课程的学分


绩点数


4.0

——

5.0


3.0

——

3.9


2.0

——

2.9


1.0

——

1.9


0


(二)课程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三)学分绩点保留一位小数,四舍五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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