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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 强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
规范采购工作程序,
以
《中华
< p>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
购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必须在学校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 。
大型仪
器设备和批量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有纪监审办公室、
财务部门、
使用单位参与和监
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 定采购范围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
校园网络
设备、实验室家具
、大型教学科研软件等。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廉洁、奉
公、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仪 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
,
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
纪
监审办公室、
财务处和承担采购任务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采购工作中重要 p>
事宜的审议和协调。
第六条
采购部门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 责仪器设备采购信息的收
集、采购计划和《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报
批、采购信息发
布等采购(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
参与采 购(招标)
、做好采购过程记录并形成相
关材料、签署合同(协议)以及
其他工作,直至建档。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采购工作组,
成员一般 由纪监审办公室、
财务处、
采购部门的有关同志和使用单位熟悉仪器设备
的人员
(四十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使
用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等
人(至少
5
人)以上组成。组长由采购部门的负
< p>责人担任。与供应商有亲属、朋友等关系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
< br>采购工作组负责具体采购工作,
包括招标、
商务谈判等;
必 要时参与市场调研和
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
批量大、
通用 性强、
信誉好的供应商多的仪器设备一般
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邀请招标:
专用性较强、
信誉好的供应商较少的仪器设备一般实行
邀
请招标。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
专用性强、
产品质量与性能指标差异较大、
信誉好的
供应商少的仪器设备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
第十一条
商务谈判 :专用性强、独家生产、独家经销、独家代理等单一来
源或特定品牌仪器设备采用商务谈
判。
第十二条
< /p>
询价:仪器设备单价金额在
3
万元以下、批量仪器设备在
< p>10万
元以下或急购的单价低于
5
万 元的仪器设备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由采购部门组
成采购小组(至少由<
/p>
3
人组成)
,市场价格调研不得少于
3
家(特殊情况除外)
,
并填写《苏州大学市场调研采购物品记录表》按
编号先后保存归档,以便查核。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
《苏州大学仪器设
备请购单》
;大型仪器设备还需同时提交《申购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
告》
,由设备科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
(必要时采购工作组 参与)
进行市场调研,
了解产品情况及
当前价格;
第十五条
采购部门与使用单位沟通后发布采购信息。
参照
“
招标文件 p>
”
样本
编制和发布招标邀请函
,
函中要明确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基本配置、技
术参数、数量、交货时间、法人
代表证明、投标人委托书、资信证明、三证(产
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p>
、主要业绩及其它文字材料、价格、投标
(开标)
时间和地 点等。
对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提供的信息要求力求详尽,
并准备
好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供应商必须按学校采购部门发布邀请函的规定编制报送 标书。
标
书由供货单位盖章密封,形成暗标后在规定投标时间范围内送交
学校采购部门,
采购部门统一收取标书后即填写《投标商登记表》
。标书 由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如确有必要,
在开标或商务谈判前采购 工作组应安排人员到有关
厂家或用户考察、调研,了解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采 购工作组举行会议,集体进行商务谈判或开标、评标
,
确定中
标单位,并填写《苏州大学采购大宗物资招(议)标情况登记表》或《苏州大学
采购
物品谈判记录表》
,由采购工作组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采购工作组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 同(协议)
。合同(协议)
由采购工作组组长或经组长审核后由设备科具
体执行者签名,
加盖合同章,
根据
合同
( 协议)
需预付款者应带协议副本及经费负责人签字的暂付款单
(大型仪器
设备还需带论证报告)
,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 到货后由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验收
,
填写资产验收单
;
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大批量仪器由采购部门、
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必
要时可聘请校内外专家)
,填写《大件、大宗物品验收登记 表》
;进口仪器设备应
与外商工程师共同开箱、安装、调试,验收后共同
形成仪器验收报告;法检的仪
器设备必须请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到场参加验收,并出具检验
检疫报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采购部门)须凭采购合同(协议)
、资产验收单、
大型(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申购大型精 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到
财务部门结算付款。
第二十二条
办理固 定资产登记手续
,
入资产帐。并由采购部门将全套采购
材
料分类立卷,归入学校档案。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按照采购工作程序规定完成招标会前所有准备工作 后召开
招标会,
集体检查标书密封情况,
确认无误后拆封 。
在此前任何人不可自行开启。
第二十四条
开标后,
应根据标书中提供的有关材 料审查投标人资格和标书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审定是否有废标
,确定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采购工作组根据各合格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设备的综合 技术参
数、
质量、
价格及企业资质、
业绩 、
信誉度、
售后服务质量等进行评议,
在公开、
< br>公平、公正、择优、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下评定出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果即予公布,
由采购部门与中标单位商定签订合同
(协
议)时间。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 要指定人员做好招标工作记录,
评标结束后应填写
《苏
州
大学采购大宗物资招(议)标情况登记表》
。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六章
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 计划,
确因情况紧急必须在
3
天内购回的极少数急购仪
< p>器设备,使用单位应首先填写《急购物品确认书》
,经采购部门和纪监审办公室 p>
领导确认后由采购部门内部组成采购工作组,采用询价方式(应询价
3
家以上)
进行采购,并认真填写《苏州大学市场调研采购记录表》
。仪器设备单价在
5
万
元以上,原则上不能确认为急购
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或特定品牌仪器设备采购时,
使用单位应先填写
《独
家经营或特定品牌确认书》
,采 购部门和校纪委领导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有关依
据或采购人员调研情况确认。
通过谈判确定购销合同
条款和价格,并填
写《苏州大学采购大宗物资招(议)标情况登记表》
。
第三十条
在六个月之内再次购买同一供货商的 同种设备,
经市场行情调研
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可先填写《续购物品
申请表》
,经采购部门和纪监审办
公室领导批准
, p>
采用续购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原购销合同规定的条款和价格签署
新购仪器设备合同。
若经双方协商对原条款与价格作必要的调整,
则必须对本校
有利。
第三十一条
各院
(系)
部门利用 自有资金
(含由财务处代管的定项捐助款)
购置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委托学
校有关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特殊情况应报纪监审办
公室和设备处备案后组
成院系临时采购工作组,
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进行
采购。仪器设备
单价在
3
万元以上、批量仪器设备在
10
万元以上 ,必须成立临
时采购工作组,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学校采购部门的有关同志参加,
人数
不得少于
7
人,
组长由学院或部门负 责人担任,
各院
(系)
各部门自行进行招标,
并保存好有关材料以便查核。
第七章
采购纪律
第三十二条
采购工 作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
、
《招标投标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整个采购过程受纪
监审办公室检查监督和群众
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采购部门和工作组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
公平、
公 p>
正的原则。
不允许有私拆标书、
透露采购信息或与投标人串通 投标。
不得接受供
应商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供应商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娱乐、旅游等活动。坚持
清正廉洁、克己奉公。
第三十四条
采购相 关人员不得受亲朋好友、
同学同事等人员的左右;
其他
人
员也不得干预采购工作,以影响采购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排挤他 人投标,
不得以各种形式影
响采购相关人员或串通投标。
一经发现,
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
(中标)
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的考 察费和聘请校外专家
参与仪器设备论证、
评标、
验收等费 用从承担采购任务部门的相关经费中列支
(采
购部门、财务部门应将该项
支出列入预算)
。使用单位派人外出调研、考察费用
由使用单位在相应经
费中支出。
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运 输费、
进口设备发生的代理费、
购汇管理费、
报关费、
< p>运保费、检验检疫费等在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学校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和解释。
苏州大学图书馆文献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文献资源的采购制度,
加强文献采购的科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