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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建设和 管理,增强其科研活力,
规范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鼓励各院
(系) p>
组织建立高水平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
并为科
研机构的发展提
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在理工科院(系)、
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研
究中心或实验室。
第四条
北京大学 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是:
针对学科前沿和国
民经济、<
/p>
社会发展需要,
有效组织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
促进学术发展, p>
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
第五条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
定期评估 的管
理制度。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理工科科 研工作委员会负责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审议和推
荐工作,学校党政联席会负责
最终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p>
科学研究部
(以下简称科研部)
负责组织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 科研机构
的建设、调整、评估等工作事项。
第八条
院系作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挂靠 单位,
负责机构的日常事
务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冠名要求
第九条
新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
、申报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挂靠院系提交申报材料;
2
、挂靠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
< p>建立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科研部。
3
、科研部经过形式审查和调研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定期提交理
工科科研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组织申请答辩和委员讨论投票的方式,
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推荐新建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
4<
/p>
、经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成立的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由学
校正式
发文,列入学校研究机构名录;
第十条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设立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
、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要求;
2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
3
、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
4
、有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
5
、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6
、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在职人员担任;
p>
7
、原则上不支持在同一学科方向上或者以同一批骨干人员建立多个同类科< /p>
研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分为三类:
1
、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
2
、学校与政府部门合作成立的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
< /p>
3
、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
< p>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自主建立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br>1
、主要研究方向及骨干研究人员跨院(系)或跨学科门类;
2
、经过校内共建单位和主要挂靠单位审查批准;
p>
3
、主要研究内容与校内现有此类研究机构不重复不冲突。
4
、冠名“北京大学(
Peking University
)”字样。
第十三条
部门委托建立的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申请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委托部门须是省部级机构且有明确委托或支持的正式文件;
p>
2
、
委托部门有切实有效的投入
(如研究经费 、
委托项目或倾斜性政策等)
。
3
p>
、
与所委托的政府部门协商确定,
可以冠以
“北京大学
(
Peking
University
)
”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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