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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各大学录取分数线2019浙江百万大学生扩招报名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1 11:58
tags:

-

2020年12月11日发(作者:汤蕴求)


根据浙教办考〔

2019

46

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


做好

2019

年高职院校扩招 报名工作的通知》

组织开展

2019


年 高职院校扩招考试报名工作。



报名对象:



凡今年未报考普通高校招 生、单独考试招生的应届、往


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


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或综合高中毕业生


及同 等学力以上的社会人员

(包括退役士兵、

下岗失业人员、


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四类人员)均可报考。有关报考条


件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 于做好

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


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p>

(浙教试院

2018

93

号)

精神执行。


已经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不得参加此次报名。



报名和确认:


应届生报名信息网上输入时间为

5

12

日至

5

16

日,


现场确认时 间为

5

18

日至

5

19

日。其他人员报名信息


网上输入时间为

5

12

日至

5

31

日,现场确认时间为

6


11

日至

6

12

日。



所有已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选择


的现场确认点办理报名资格审查、缴费、摄像、采集指纹和


信息复核、确认等手续。未 办理现场确认的考生,网上报名


信息无效。


< br>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本省户籍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


毕业证。

< br>


随迁子女报名办法和残疾考生申请考试合理便利办法


按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优化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和残疾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 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的


通知》(浙教办考〔

2018

86

号)执行。








一、考试项目报名


1

、在顶部导航菜单选择正确的报名项目菜单;


2

、选择考试报名子菜单;


3

、根据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如阅读考生须知、诚信承诺书);

< br>4

、如果有报名点分配的报名序号和密码,在相应的界面输入,点击

确定

按钮;如果没有报名点分配的报


名序号 和密码,在该界面点击取消;


5

、根据提示信息录入正确的报名信息;


6

、确认无误,点击报名表单底部的

提交

< p>”

按钮,提交考生信息,提交成功自动系统返回报名查看界面。


高考报考须知


亲爱的考生

:


你好

!

欢迎参加

2019

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2019

年全国普通高 校招生统一考试正临近。经过数年的寒窗苦读,靠着坚韧不拔的奋斗精


神,你即将向着自 己人生道路上的一大奋斗目标冲刺。


高考是对自己学识、能力、毅力的 检验。为了能够顺利参加考试,并在考试中发挥最佳水


平,在最后紧张的冲刺阶段,你除 了认真复习迎考外,还应注意劳逸结合,加强体育锻炼,保持


良好的状态。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 写

<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

及有关要求的通


知》(教学厅

[2004]3

号),请你仔细了解高考的有关规 定,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国家教


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

(

)

》(摘录)和《中华人民共< /p>


和国教育法》

(摘录)

(附后)等内容,以免因不清楚高考 规则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你认真


阅读并仔细领会其中的要求之后,网上签署《考生诚 信考试承诺书》。


祝你考出理想的成绩!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


考场规则


※※※※※※※※※※※※※※※※※※


一、 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


行职 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 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省级教育 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 ,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上


以便核验。

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

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

清楚地填 涂姓名、

准考证号、


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 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


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


考前报告监考员;

开考后,

再行报告、

更换的,

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


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 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

15

分钟后(外语科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


科目考试。

不得早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交卷出场。

< p>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也不


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 域的答案一


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 手势、做


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 卷、草稿纸,不


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 p>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 根据监


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 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以 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


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摘录

)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 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p>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 以其他


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 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 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


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


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3

年的处理;情节


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 教育考试

1

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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