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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类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1 14:03
tags:华中农业大学

-

2020年12月11日发(作者:温邦彦)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7

7

3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 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秉承“勤读力耕, 立己达人”校训,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教育部令第

41

)

< p>和

《华中农业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

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来华留学生、


港澳台侨学 生及少数民族学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


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华中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事先书 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

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 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


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申

请保留入学资格

2

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1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周内,

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


入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


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 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 体检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 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 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


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 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


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 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 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 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


照学校申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



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


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四年(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的


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四年制为

6

年,五年制为

7

年。休学创业


的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含 休学和保留学籍)

四年制为

8

年,

五年制为

9


年。


第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到

3.00

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课程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第三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和


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申请拟提前毕业被批准的学生,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期毕< /p>


业。


第十三条

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预计毕业当年

5

月提出书面申


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学校相关规


定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 p>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


加的,应当事先 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


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 者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 、生产劳动、


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

4

学时计算,迟到 、早退累计

3

次按

1

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由校医


3



院或者学校对口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因事请假 应当附有关说明材料。

请假

3


日以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

3

日以上至

2

周以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

请假

2


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因故不能上课的,应向任课老师请 假。在校外进


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 /p>


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 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


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 超过

1

个月时,应当


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累计超过一 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细


则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 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学院


报到,逾期

2

周以上(含< /p>

2

周)未返校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


学籍。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者等


级制。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

< p>A

A


-


B


+


B

B< /p>


-


C


+



C

C


-

< p>

D

F

等。课程成绩在

< p>60

分或者等级为

D

以上者,视为合格,取

< br>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 /p>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


(含中期考核、作 业、实验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


考勤、课堂表现等)和结业考核 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中期考核一般在每学期中期或者课程教学内容 过半时进行;期末考核


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周进行。


4



结业考试成绩在

50

分以下(不含

50

分)或者考核等级为

F

者,不予


评定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或者等级记载成绩。少数民族学生的课程 修读、


考核和成绩评定按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考试改革课程的成绩评


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1

)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 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


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 保健课,应当有校医院诊断证明,


由学院审核,体育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 p>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 实践、大学生科技创新等活动


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 的经历、成果,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取


得课程注册资格。未办理课程注册的、正在国(境)内外交 流学习期间的、


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


学生选课事宜按学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 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


无效:


(一)在 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


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

3

次及以上的;< /p>


(三)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


的;


(四)未上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


5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


考试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


其他特殊原因缓 考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


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 课程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根据学校或者学院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 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


学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缓考申请未准、擅自缺考 、参加考试不交答卷的均以旷


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

0

”分记。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

10

日内,

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登 录


成绩。学生对成绩有疑议,可在每学期开学后

10

日内 向学院提出成绩查询


书面申请,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

Grade Point

Average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百分制成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2

74


68

71


64

67


60

63


60

以下



成绩等级










及格


不及格


6


学分绩点


4.00


3.70


3.30


3.00


2.70


2.30


2.00


1.50


1.00


0.00


A


A




B


+



B


B




C


+



C


C




D


F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第六章

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

3.00

以上或者选修、重 修的课程上


课时间有冲突时,可以申请自修。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填写

《华中农业大学自修课程申请 表》


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


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


计 )等,不能申请自修。


第三十条

< /p>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重修;选修


课程不及格的,可 以重修或者选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同类的其他课程。学生


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 可以申请重修,

1

门课程仅限重修

1

次,


累计不超过

10

个学分。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化而无法重修的课程, 由学院决


定替代课程,报学校审批。


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并予以标注。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的


GP A

计算。重修后通过的,学分绩点以

1.0

(即

6 0

分)计;重修后没有通


过的,学分绩点以“

0

”分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


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 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


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 学校审批,学校可予以承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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