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山东大学-威海山东大学
(一)、
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
双方草签了合同,
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
本
部加盖公章,临
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
司
方能在合同上盖章,
乙工厂出资
1000
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
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
成
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
乙
工
厂遂起诉到法院。
(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
么?
(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
1000
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
1
、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
法的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 成立。
而甲
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
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p>
3
、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
< p>1000万元的损失。
甲公司提出,
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 工
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
1000
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
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
属于因相信 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
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
围,有权要求甲
公司赔偿。
(二)
、
甲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10
日向 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
现有
A
型钢材
100
吨,
每吨
2500
元,如贵方需
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
”
3
月
12
日,乙公
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接受 贵方提供的
A
型钢材
100
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
2400
元成交,
如同意可在
7
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
。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
1
)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br>(
2
)如甲公司在
2006
年
3
月
11
日得知
A
型钢材可能涨 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
么?
(
p>
3
)假设乙公司在
2006
年
3
月
20
日复电给甲公司称:
“完全接受贵方条件”
。甲公司接电
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
4
)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
2 006
年
3
月
10
日电报后,于< /p>
3
月
12
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
时甲公司已将这
100
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 法律责任?为
什么?
答:
(< /p>
1
)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 属
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
2
)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 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
(
3
)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 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
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
4
)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 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
设立合同关系。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 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
甲公司如无法履行其义
务,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
三)
、
甲方给乙方寄 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
A
牌沐浴器,价格每台
500
元。乙方发电子
邮件给甲,称:
“如果价格能降
10%
,则购买
200
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
1 0
天内送
货。
”
甲方回邮件称:
“同意降价
10%
,
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
1 00
台,
另
100
台
20
天后送到。
”
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
100
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
400
元付款。李某告诉
乙方,另外
100
台可在
15
天内 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
另外
100< /p>
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
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
能达成协议,
合同不成立,
双方互相返还财产,
第二批货物在 甲丙之间,
应由甲承担风险。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
1
)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
15
条)
;
(
2
)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 约(第
14
条)
;
(<
/p>
3
)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
30
条)
< p>;
(
4
)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 (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
(
5 p>
)甲方送货
100
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
10 0
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第
36
< p>条)。
(
6
)甲方 送另外
100
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第
142
条)
。
(
7
)
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
丙方为仓储公司,
应由 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
(第
394
条第
1
< p>款),
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
5
)点可 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四)
、
甲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1
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
50
吨,
每吨
1000
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
3
月
3
日乙公司给甲
公司复电称:
“接受贵方条件,但希望以每吨
800
元成交”
。
(
1
)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
)假设乙公司在
3
月
10
日复电给甲公
司称:
“完全接受贵方条件”
,则甲
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是否成立,为什么?(
3
)假设乙公
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
报后,于
3
月
3
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货
< p>时,甲公司已将这
50
吨玉米
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
1
)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已改变了甲公司要 p>
约中的实质性
条款,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故他们
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
(
2
)甲乙之 间的合同关系也不成立,
因为乙公司所作出的
“承诺”
表示
已超出了甲公司要
约的有效期,属于一个新的要约,故他们之
间的合同关系不能
成立。
(
3
)
乙公司完全可以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付款提货,
以实际 行为与甲公
司设立
合同关系。
既然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附加保留期限的要约,甲
公司就须受 到此要约的约束。
当乙公司以实际行为作出承诺时甲公司已无法履行
< /p>
其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
向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
(五)
、
【车票加钱改豪华巴士】
p>
原告吕某于
1999
年
11
月
7
日在丙市长途汽车站购买一张
去九华山的车票,发车时间为
p>
11
月
8
日上午
10
:
00
。第二天,吕某持票上车后,乘务员要
求乘客再交<
/p>
30
元,
吕某不同意,
认为票价上标明为
150
元,
自己已交付,
拒绝再交
30
元。
乘务员解释:
150
元的票价只能 乘做一般中巴车,
而现在这辆车是豪华客车,
票价为
180
元,
所要求乘客补票。吕某认为该运
输 公司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更改为豪华客车,对于
差价不能要求自己支付。双方在争
执中对面开来一辆大车,司机为了避免相撞,急速将车
向路边停靠,车上乘客毫无防备,造成多人受伤,其中吕某头部撞向前排座位受伤。该客
车急忙将乘客送往附近医院,经抢救,吕某等乘客的伤势得到了控制,吕某痊愈出院后,
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运输公司认为,吕某并未按要求补全差价,也没有与本公司
达成承运合同,故不存在违约行为,因而对吕某的损失不予赔偿。
答: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明确在承运人提高服务标准后,
乘客拒绝补全差价,
< p>客运合同关系是
否仍存在。
客运合同自检票时生效,
承运人不得擅自变更运输服务条件,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
输工具而降低服务
标准的,
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提高服务标准的,
不应
当加收票款。
承运人违支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既然本案中吕某与运输公司的合同已生
效,
那么对于运输公司擅自变更 车辆提高服务标准加收乘客票款的要求,
吕某有权拒绝补交,
此时的客运
合同仍然存在。
(六)
、
【附期限合同纠纷案】
刘某为了购物结算的方便,
2003
年
9
月在华林超市购买了
1
000
元面值
的购物卡,这样在付款时可以直接用购物卡结算,以避免现金结算的麻烦。刘
某
在购得卡后发现在购物卡的反面上写着
“本卡请于
2003 p>
年
12
月底以前消费完毕,
否则
过期作废”
。刘某也没在意,便用此卡在超市购物。
2003
年
10
月份,刘某的单位派刘某外
出学习,时间
3
个月,此间一直未使用此卡。
2004
年
< p>1月份,刘某学习回来后到华林超市
购物,在付款时,售货员告诉刘
某,其所使用的购物卡已过期,不能用于结算。经查询,
刘某的购物卡上还剩余
750
元。
刘某便找到超市经理要求退回未消费的余款。
经 理不同意,
称:
“我们订立的是附期限的合同,到
200 3
年年底我们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没有效力了,你
已无权再用此卡进行结算
了。
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购物卡消费完毕,
是你自己的责任,
与我们无关,余款我们不能退给你。
”而刘某认为:
“合同可以因期限的 到来丧失效力,
但
是超市应当将余款退还。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本案的 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
第
46
条规定:
“当
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买方刘某放任代币卡过期,就应当承担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的
法律责任,超市无须再承担退款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
认为:
本案的合同应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 ,
“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超市的行为属于
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该条款无效,超
市应当允许刘某继续购物。
第三种观点认为:
本案的合 同应当认定为附期限的合同,
且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合同约定
< br>的期限到来后,刘某便无权在超市凭卡购物了。但是,对于卡上的余额,由于刘某未消费,
超市对该余额不予退回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超市应当返还该余额。
答: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
合同所附的
期限不同于条件,
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 的附款,
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
所
以期限到来时,
p>
合同必然生效或终止。
而条件是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
< p>款。
《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
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通常分为两种,即生效
期限和终
止期限。
(七)
、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 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
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
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
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
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
lO
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
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
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
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
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
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
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
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
15
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
1
%的代理费。但
15
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 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
间紧迫,
只能给
10< /p>
日的宽限期,
届时仍不履行合同,
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但期限过后,
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
15
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
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
,并赔偿损失。
问题:
1
< p>、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2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3
、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请求甲公司承 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1
、有效。因为 张某的代表权虽已终止,但由于乙厂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对甲公
司并未将业务员变
更的情况通知乙厂,
张某仍具有该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乙厂
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
2
、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问题达成协议时对原合同的变更,是有效的。
3
、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有 法律依据的。乙厂
鉴于甲公司一再违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要求其赔偿损
失。
(八)
、消费者在某商场购物试衣服时将手提包委 托给服务人员保管
,
但是试完衣服后却发
现手提包没有了
,商城是否应该给与赔偿?依据是什么?
答:
服务员人 员同意看管财务,
再次承诺下,
消费者和商城人员之间实际已经形成了无形无 p>
偿保管的合同关系,
保管人员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
灭失 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据此规定服务人员应 当对手提包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消费者应该对自己丢失的财
务内容及
数量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货币,有价证券或者贵重物品,因为《合同法》要求寄
存人事
前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如果没有声明的,保管人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p>
(九)、
2005
年
6
月
< p>1日,一消费者在某电信公司购买了一张截止日期为
2005
年
12
月
31
日,面额为
200
元的电话卡,电话卡的背面标注着“超过使用期限,电话卡自动作废”。
< br>电话卡到期后,消费者使用了
160
元,卡里还剩余
40< /p>
元。消费者持卡要求电信部门退还剩
余
40
元钱。电信部门以“超过使用期限,电话卡自动作废”为由拒绝退还。问题:电信部
门是
否可以以“超过使用期限,电话卡自动作废”为由拒绝退还?为什么?
答:
不行。
消费者购买电话卡实际上与电信公司之间形成了以种电信服务合同。< /p>
合同履行期
满,
电信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终止使用电话卡的的 服务义务,
但电话卡中剩余金额归消费者所
有,电信公司要承担返还义务
。
(十)
、
【下岗员工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厂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
得知乙厂正在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
关系,
可以代为采购。
双方达成协议。
乙 厂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
10
万元人民币。
但到
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厂签订合同时已是该公司下岗人员,没
有该
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代理业务
权的
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
为此
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
15
日内履行合同,乙厂同意追加
1%
的代理费。但
15
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厂需
要的仪表。乙厂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
10
日的
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急
需要的精密仪表。乙厂为此损失
15
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 甲公司退还
预付款,并赔偿损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1
、
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
甲公司与乙厂就 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补
充,是否有效?为什么
?
3
、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 自己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
答:
(十一)
、李某今年 p>
10
岁,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压岁钱在商城购买了一部
ipho ne5
,
家长知道后要求商城退货,商城应该退货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 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p>
由他的法定
大学 拼音版-大学 拼音版
清华大学财务-清华大学财务
沈阳大学附近-沈阳大学附近
大学拼音版-大学拼音版
华济大学-华济大学
武汉大学校医院-武汉大学校医院
新大学法语2-新大学法语2
健美大学生-健美大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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