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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延大校办发【
2013
】
1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 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个
性、特长,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根据《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是本校在读学生,
< p>需完成一年级学业后可申请转专
业。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
法、品行端正、刻苦努力,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课程
初考无不及格或旷考现象;
(二)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考核成绩综合排名居同年级本专业前<
/p>
10%
(包括
10%
);
(三)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激发其兴趣,发挥其专长。
p>
(四)
申请转专业学生前后专业类别原则上要求相同
(即理工 类互转、
文史
类互转),专业录取批次相同或上一录取批次可申请转入下
一录取批次专业。
第五条
学生确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
,
经学
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p>
须在
入学时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个别学生因在申请转入专业方面有突出专长或 潜质,
经教务处组织
有关专家考核确认后,
转专业可不受 排名限制。
同等条件下,
有拟转入专业方面
省级及其以上
获奖、获得专利、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
第七条
< /p>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
< br>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