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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复习精编》
目
录
Ⅰ
序言
Ⅱ
考前必知
一、学校简介
二、学院概况
三、专业介绍
四、师资力量
五、就业情况
六、历年报录情况
七、学费与奖学金
八、住宿条件
九、其他常见问题
Ⅲ
考试分析
一、考试难度
二、考试题型
三、考点分布
四、试题分析
五、考试展望
Ⅳ复习指南
《民法学》
Ⅴ
核心考点解析
《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民事主体及其法律属性
第三章
法律事实
第四章
物权一般理论
第五章
所有权
第六章
用益物权
第七章
担保物权
第八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九章
侵权行为之债
第十章
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第十一章
合同法总论
第十二章
亲属法
第十三章
继承法
Ⅵ
历年真题试卷与答案解析
历年真题试卷
暨南大学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 题
暨南大学
2011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 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历年真题试卷答案解析
暨南大学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 解析
暨南大学
2011
年招收攻读硕士 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Ⅶ
备考方略
一、高分备考方略
(一)考研英语
(二)考研政治
(三)考研专业课
二、辅导班推介
(一)公共课
(二)专业课
三、教材与辅导书推介
(一)公共课
(二)专业课
四、常用考研网站推荐
Ⅷ资料推介
硕考网
祝您
2014
暨南大学考研金榜题名,加油!
< br>
Ⅳ
复习指南
《民法学》
第七章
担保物权
一、本章复习提示
担保物权编是物权法分论的压轴编章,
其地位在分论中不言自明。
主体内容包含一般原
理即总论部分,
还有三大担保物权的分别阐述, p>
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非常容易考查到的知识
点,
熟悉民法体系 的人对此都应该明了。
尤其是抵押权和留置权,
其中具体的问题需要细细
体会和诵识。
在历年的专业课考试中出现了两次,而且
都是以大题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别是
2008
年
的最高额
保证和
2009
年的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权之比较两个考点,而且分析第二个题 目
可以发现其实这种考查方式的难度比第一个要大很多,
跨知识点的比较 似乎成了暨南大学民
法学科的热门考查方式。
在复习备考上,
老师建议考生们务必常常翻看本编的内容,
多加体会多加比较,< /p>
可以在
集中担保物权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在具体的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以及
用益物权之间进行比
较。
二、本章知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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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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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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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br>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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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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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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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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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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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以及与抵押权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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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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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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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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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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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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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动产质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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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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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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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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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灭
?
Ⅴ
核心考点解析
《民法学》
第七章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总论
1.
担保物权概述★★
(
1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
定限物权。
(
2
)担保物权的特点
①价值权性
②从属性
③不可分性
A
担保物部分灭失 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B
< p>
C
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 保
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D
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④特定性与公示性
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特定的。
担保物权的公示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成立须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出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
否则,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⑤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
物权的追及性,
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
担保物权人得追及
< br>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
担保物灭失、
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
赔偿金或补
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⑥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
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
值优先于其他债权
人而受清偿。
(
3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①权利的内容不同
②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③标的物不尽相同
④实现时间不同
⑤从属性不同
2.
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分类★★
(
1
)担保物权的种类
(
2
)担保物权的分类
从理论上看,担保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①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②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③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④保全性担保物权与融资性担保物权
⑤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
1.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点★★
(
1
)抵押权的概念
< br>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 p>
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2
)抵押权的特点
①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②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③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④抵押权为得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抵押权的效力★★
(
1
)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
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
除 此之外,
学说和立法一
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
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①抵押财产的从物
p>
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
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但这一规则并非
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
< br>A
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
< p>
B
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 就
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
2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
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①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
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
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
设定时
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②利息
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
在通常情形下,
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 利息、
期内利息
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③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
额的款项;
④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这是
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
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
评估费用 、
拍卖费用等。
(
3
)抵押权的次序
①抵押权次序的意义
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
的顺序、位序或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
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的
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②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 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A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 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C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中所贯彻的原则,
分别是各国立法上通行的“先登记原则”
(即抵押 权的顺序依登记
的先后定之,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同时同序原 则”(一般以日为单位,同时登记
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登记在 先原则”(即登记的抵押权优
先于未登记的)
。而在
< p>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抵押中,如一物上的数个抵押权记,基于“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p>
人”之本旨,自应使其处于相同地位,由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③抵押权的处分权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
让或另行供作担保。
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所以抵押权不
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
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④抵押权的次序权
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
权时,
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
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
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在理论上称为抵押权人的次序权。
⑤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
A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
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B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 /p>
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C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
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3.
抵押权的实行与抵押权的消灭★★★★
(
1
)抵押权的实行
①抵押权实行的概念与条件
抵押权的实行,<
/p>
是指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
形时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②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实践做法,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
< p>
A
以抵押财产折价。
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归抵押
权人的方式抵偿债务。
B
拍卖抵押财产。
C
变卖抵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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