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勒大学-哈勒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南京农业大学的前身可溯源至
190 2
年三江师范学堂农业博物科
和
1914
年金陵大学农科。
1952
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原中央大
< br>学农学院和金陵大学农学院以及浙江大学农学院部分系科合并成立南
京农学院。<
/p>
1963
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高校。
1972
年, 学校迁至扬
州,与苏北农学院合并成立江苏农学院。
1979
< p>年迁回南京,恢复南京
农学院。
1984
年更名为南 京农业大学,
1998
年被确定为国家“
211
工
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2000
年由农业部整建制划 转教育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 学,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
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
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简称南农、南农大或南京农大;英文
缩写:
NJAU
或
NAU
。 p>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 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参
与共建。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 市卫岗
1
号,即卫岗校区,
另设有浦口校区(地址:江苏
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
40
号南京农业
大学工学院)、
珠江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南门外
南农大江浦农场)和白马教学科研基
地(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白马镇)。
学
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
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
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
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朴勤仁”的优良传统
,以“立
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
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开展教育教学、
科 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八条
学校以农业与生命科学为优势和特色
,
统筹规划学科布
局,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坚持走“有特色、高水平”的发展道路,以建
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发展目标。
第九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招
收境内外学生。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
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
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
及本科、硕士、博士的学科
专业,自主制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
例,并
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与主管部门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
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
校主
要负责人,组织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设
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
予以处罚及
调整,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
关规定,保障学校办
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
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
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
定的办
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自主开展教育教
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受理学校需要举办
者审批的
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等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
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运行的正常秩序;
(四)维护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依法向社会公开办学的相关事宜,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农 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
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的规
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
/p>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
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
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
学校的预决算、学科建设规
划等学校事业发展事项。
< br>(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
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
人的
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
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 划和重大人才
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
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 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
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
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
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
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
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
< br>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
组织的战斗堡
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 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
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按期召开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委员会。
党委一般设委员
25
人左右,
党委的常务委员会< /p>
(以下简
称党委常委会)
设委员
11
人左右。
党委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
还
应有
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党委每届任期
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
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
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
生员工
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
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必< /p>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人
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
权,履行其职责,
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
记或党委书记指定的党委常委主持召开
。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 稳定和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
记
或党委书记指定的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
成员提出,主持人确定
。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
1
次,如有需
要可提前或
推迟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
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
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讨论决定干部任
免等重要事项时,
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常委
;
非常委的 校领导、校长助理、纪律检
查委员会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
处长列
席。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
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
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纪 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与执纪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
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
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
学校重大决
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
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
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
1
人,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校长在
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
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
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
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
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
配置方案。组织制
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 p>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
法律和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
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
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
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把学校办出
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
实施奖励或
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 br>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
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
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
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
织、民主党派
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
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
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
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指定
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 子成员提出,
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
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
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
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
议。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
1
< p>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
时召开。
第十八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 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相
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章
学术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南京农业大学学术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
员会,章程另订)。
学术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
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其
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
伍建设
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
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
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
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
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
教师职务聘任的学
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学术申诉与仲裁等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
/p>
范;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名誉
(客< /p>
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
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p>
(三)
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制定与学 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
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相关学术经费的安排和
分
配;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
< br>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评定、咨询、审议的事项。
(五)接受、审议学术问题的申诉并仲裁。
第二十条
南京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
员会)独立设置,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学位授予标
准及
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重要事项,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在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规范委
员会、职称评定与教师学术评价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 员会下设植物科学、
动物科学、
生物与环境、
食品与工程
、人文社会科学等学部。学部作为校、院的中间层行使学
术权力,主要开展学术评价与学
术咨询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对专门委员会及学部的
设置进
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
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
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
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
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
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学校尊重和
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的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
武汉理工大学官网-武汉理工大学官网
江苏镇江大学-江苏镇江大学
大学老师兼职-大学老师兼职
大连理工大学招聘-大连理工大学招聘
上大学有用吗-上大学有用吗
大学生舞台剧-大学生舞台剧
土木专业大学排名-土木专业大学排名
大学形势与政策-大学形势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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