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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庭审观后所思
法英双学位班
廖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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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
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是不断涌现,
尤其是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特殊阶段
,
如何运用刑法来有效调
节社会的矛盾纠纷,
保障社会的 安定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加强法
院在刑事庭审过程中的制度建设,<
/p>
尤其是由于刑事审判关涉到民众的
人身自由甚至是对其生命的剥夺,
如何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应该是我们在以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应
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看完高原上的罪恶和沈阳大劫案后,
p>
不禁为被告违犯法律给国家
和他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和痛苦感到惋惜。
这两个案件也是对我国刑事
审判一审情形的一个现实逼真的反应,
从中也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刑
事审判体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
以及为我们 思考如何在一审中更好地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来很好的素材。
首先是在一审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平衡。在我国传统思想中
就有重控告轻辩护的倾向,
在庭审中我们看到作为控诉方的检方明显
处于优势地位,
不仅在庭审的发言时间中占有绝对的优势,
而且从其
气势上也是一副咄咄逼人的态度。
而作为被告辩护方的律师却很少能
< br>有发言的机会,
即使发言也很少能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
无论在提出
证据方面还是在与检方的辩论过程中都存在相当的差距,
律师的有效
< p>辩护很难具体的案件中实现,
甚至有时律师的发言遭到法官的随意打
断也是时有发生。
而这种控方和辩方的严重失衡也是一个导致
“入罪 p>
有余,出罪不足”
的重要原因,因而如何在一审刑事审判中有效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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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的权利确实值得我们关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有国家作为强大的后盾,国家的强制力
和不可抵抗的权威构成
了其强大的实力,
而作为另一方的犯罪嫌疑人
不仅背上了罪犯的包袱,就
连其所依赖的律师也面临被指证的危险。
辩护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在很多制度的规定上也是处于不利地
位。虽然现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
,但在现实中,
律师因为一点小的错误,
甚至是无故被拘捕的事情还是很 有可能再次
发生的。
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罪名使得律师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 ,
例如
刑法第
306
条规定的“律师伪证 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
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
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
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这些更加加剧了控辩双方
的不平等。实力,地位的不对等,
再加上制度的不够合理,造成刑事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证,
这些不平等也更加剧了
控辩双方严重不不平衡的状况。
其次是有关被告的沉默权的问题,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
被告在< /p>
没有证据确实证实其犯罪成立并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我们
应该推定其没有罪行,
被告当然也就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记得 不久
前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
他把
沉默权比做人民在遭到责问时的一种本能反应,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p>
九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 p>”这
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
“
如实回答
”
的义务,
即如果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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