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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教务刑诉庭审观后感.doc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1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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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发(作者:隗嬴涛)


刑事一审庭审观后所思


法英双学位班

廖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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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

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是不断涌现,


尤其是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特殊阶段 ,

如何运用刑法来有效调


节社会的矛盾纠纷,

保障社会的 安定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加强法


院在刑事庭审过程中的制度建设,< /p>

尤其是由于刑事审判关涉到民众的


人身自由甚至是对其生命的剥夺,

如何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应该是我们在以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应 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看完高原上的罪恶和沈阳大劫案后,

不禁为被告违犯法律给国家


和他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和痛苦感到惋惜。

这两个案件也是对我国刑事


审判一审情形的一个现实逼真的反应,

从中也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刑


事审判体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

以及为我们 思考如何在一审中更好地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来很好的素材。


首先是在一审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平衡。在我国传统思想中

就有重控告轻辩护的倾向,

在庭审中我们看到作为控诉方的检方明显


处于优势地位,

不仅在庭审的发言时间中占有绝对的优势,

而且从其


气势上也是一副咄咄逼人的态度。

而作为被告辩护方的律师却很少能

< br>有发言的机会,

即使发言也很少能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

无论在提出


证据方面还是在与检方的辩论过程中都存在相当的差距,

律师的有效

< p>
辩护很难具体的案件中实现,

甚至有时律师的发言遭到法官的随意打


断也是时有发生。

而这种控方和辩方的严重失衡也是一个导致

“入罪


有余,出罪不足”

的重要原因,因而如何在一审刑事审判中有效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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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的权利确实值得我们关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有国家作为强大的后盾,国家的强制力


和不可抵抗的权威构成 了其强大的实力,

而作为另一方的犯罪嫌疑人


不仅背上了罪犯的包袱,就 连其所依赖的律师也面临被指证的危险。


辩护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在很多制度的规定上也是处于不利地


位。虽然现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 ,但在现实中,


律师因为一点小的错误,

甚至是无故被拘捕的事情还是很 有可能再次


发生的。

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罪名使得律师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 ,

例如


刑法第

306

条规定的“律师伪证 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 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


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这些更加加剧了控辩双方


的不平等。实力,地位的不对等, 再加上制度的不够合理,造成刑事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证,

这些不平等也更加剧了


控辩双方严重不不平衡的状况。


其次是有关被告的沉默权的问题,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

被告在< /p>


没有证据确实证实其犯罪成立并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我们


应该推定其没有罪行,

被告当然也就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记得 不久


前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

他把


沉默权比做人民在遭到责问时的一种本能反应,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 p>”这


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

如实回答

的义务,

即如果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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