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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内店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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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发(作者:岑万森)












西政校发〔

201 7

404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规范学生行为,


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重庆市教育 委员会关于全面修订


完善和报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教学 函〔

2017

1


号)和《重庆市教育委 员会关于积极推进重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


制度修订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 渝教学函〔

2017

3

号)等文件


要求,

学校制定了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已经

2017


9

月< /p>

1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通过重庆市教委审查备案,现予


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9

13


0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规范


学生行为,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


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


程度 相适应。


第四条

学 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 分:


(一)积极协助学校处理违纪事件的

;


(二)主动积极挽回损失的

;


(三)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对免予处分


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批评,督促 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


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 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或教育教 学管理规定的下列情


形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


(一)考试作弊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扰乱教学秩序的;


(四)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


( 五)违反考试纪律或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下 列情形之一,视其过


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

的决定、通知等规定的;


(二)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或擅自


移动、损毁消防(防险)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或违章使用水、


电、气的;


(三)在校园内违规驾驶交通工具

,

或擅自移动、损毁交通


2


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的;


(四)传播有害信息,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


(五)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有损 社会公德的下列情形


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


(一)在专业实习中,违反实习纪律、实 习单位工作纪律

,


成不良影响的;


(二)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生育政策的;


(四)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的下列情形之一,视


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


(二)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


(三)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或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


响学生宿舍公共卫 生的;


(四)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到治安警告、罚款 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

相关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

但不予治安处罚的,


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p>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br>(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 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 p>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违纪行为,依照


其规定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


校长办 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分管校领导、二级


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代 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或 研究生院提出拟


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决定;

< p>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拟


处分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决


定,并报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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