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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校发〔
201 7
〕
404
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规范学生行为,
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重庆市教育
委员会关于全面修订
完善和报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教学 函〔
2017
〕
1
号)和《重庆市教育委
员会关于积极推进重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
制度修订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 渝教学函〔
2017
〕
3
号)等文件
要求,
学校制定了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已经
2017
年
9
月< /p>
1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通过重庆市教委审查备案,现予
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年 p>
9
月
13
日
0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规范
学生行为,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p>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
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
p>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
程度
相适应。
第四条
学 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 分:
(一)积极协助学校处理违纪事件的
;
(二)主动积极挽回损失的
;
(三)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对免予处分
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批评,督促
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
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
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或教育教 学管理规定的下列情
形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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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处分:
(一)考试作弊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扰乱教学秩序的;
(四)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
(
五)违反考试纪律或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下 列情形之一,视其过
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
的决定、通知等规定的;
(二)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或擅自
移动、损毁消防(防险)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或违章使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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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的;
(三)在校园内违规驾驶交通工具
,
或擅自移动、损毁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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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的;
(四)传播有害信息,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
(五)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有损 社会公德的下列情形
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
p>
看处分:
(一)在专业实习中,违反实习纪律、实
习单位工作纪律
,
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生育政策的;
(四)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的下列情形之一,视
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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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
(二)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
(三)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或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
响学生宿舍公共卫
生的;
(四)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受
到治安警告、罚款
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
相关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
但不予治安处罚的,
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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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br>(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
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 p>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违纪行为,依照
其规定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
校长办
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分管校领导、二级
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代
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或
研究生院提出拟
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拟
处分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决
定,并报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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