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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
引
进
留
学
人
才
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
国外获得学
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 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到国外高等院校、
研究开发机构 学习或工作二年以
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
/p>
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到国外知名跨
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
急
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⑤从香港、
澳门、
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 港、
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
业园创办企业的
,
可参照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
规定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
< /p>
㈠、
【生活待遇】
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 房、
购车、
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
入园就读等方面享 受本市居民生活
待遇。
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
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
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
教育行
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协调。
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 校入学考试参照归
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㈡
、
【住房】
留学人员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向市建设管理
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㈢、
【出入境】
取得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的留学人员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
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
期限多次返回签证;
取得外国永久居 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
未成
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
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
未加入外国籍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属
外国籍的,
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
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
回签证。
㈣、
【外汇兑换】
取得外国籍 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
在厦创
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
其它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
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
汇指定银行兑付
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
(
境
)
外。
㈤、
【事业编 制】
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已
满的,可专项批办。<
/p>
㈥、
【高定工资】
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的,可高定工
资。
即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可 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工资标准;
在国外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或到国外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进修二
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可比同级人员高定二
档工资标准。
㈦、
【岗位津贴】 p>
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
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p>
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
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
㈧、
【生活津贴】
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 单位工作的,具有
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
在其受聘期间, p>
从市留学人员专项
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
限为五
年。
㈨、
【职称职数】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
务职数的限制。
㈩、
【工龄计算、社会保险】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 国后的工龄可
连续计算。
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 /p>
自费留学人
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
或获 得硕士、
博士学位的
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 的时间,
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
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
(
十
一
)
、
【直接入户】
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
来厦创
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
可凭市人事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
公安部门直
接办理落户手续。
(
十
二
)
、
【安家费用】
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p>
工作的留学人员,
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
并按户一
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
引进到自收自支、
< p>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
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 到国家机关、
财
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规定或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
费和安家
费。
(
十
< p>三)
、
【经费资助】
留学人员进入厦门留学人 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
术领域企业的,
可向市财政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 资助,
资助金额每
家
10
万元。
(
十
四
)
、 p>
【配套资本金】
留学人员来厦(进入创业园)创办高新技
术领
域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科技创新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
助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
资的
50
%并控制在
50
万元以内,重大项目 p>
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
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 惠价
(本金加按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股份。
(
十
五
)
、
【厂租减免】
留学人员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
术领域企
业,租用园区内的厂房,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在
60
-
200m
2
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
准价的
50%
和
80%
交纳租金。
(
十
六
)
、< /p>
【企业注册】
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
照
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
资企业
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持外国护照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
取得外国永
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
十
七
)
、
【注册资本】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本
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
八
)
、
【作价出资】
留学人 员以其拥有的专利、
专有技术等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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