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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罗大学厦门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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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鲁静)



厦门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


201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校学术假制度建设,

鼓励


广大教师 充分利用学术假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增强对外学术交


流能力,

< p>切实推进我校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

现就

《厦门大学


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

(厦大人

2007

10

号)

进行重新修订。


第二条

实行学术假制度,

旨在为教师 提供较为集中的时


间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

增强教师自身的教学 科研水


平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以提高学校整体的国际化水平。


第三条

各学院

(研究院)

< p>应在安排好正常教学科研等工


作的同时,

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 设需要,

有计划地组织


教师派出工作,积极促进学术假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学术假适用范围及使用要求



第四条

学术假制度在我校全职专任教师中实行。


第五条

艺术、

体育之外学科的教师使 用学术假仅限用于


赴国(境)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


艺术、

体育学科教师可使用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

< p>
构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


第六条

使用学术假的具体要求:


1.

首次使用 学术假工作年限要求:连续在本校工作满

3


1




年,可申请使用

1

学期(指长 学期,含假期最长为

6

个月,下


同)至

1

学年(含假期最长为

12

个月,下同)学术假。年薪


制教师有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执行(下同)

< br>2.

再次使用学术假工作年限要求:

自上次学术假按时返校


时间起算,

连续在本校工作满

5

年,

可申 请使用

1

学年学术假;


自上次返校时间起算,

< p>连续在本校工作满

2

年半,

可申请使用


1

学期学术假。


3.

使用学术假应不 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教师应服从


学院

(研究院)< /p>

的教学工作安排,

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


申请使用学术 假。


4.

使用学术假应不影响本人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的 研究工


作。

项目负责人出国前应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科 学技术处或


社会科学研究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5.

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且各


年度考核均 须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6.

学术假申请者应明确研修目 的,在申请时提交研修计


划。



第三章

学术假使用期限与使用方式



第七条

教师每次使用学术 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学年,


以学校规定的研修期限为准 ,

起算时间以研修目的国入境时间


为准。原则上不允许延期。

< p>


第八条

因合作研究确有延期必要的,

须在教学科研工作


安排许可的前提下,

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p>

延期期限最长不


2




超过

1

学年。入选国家、福建省资助项目的,按国家、福 建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

1

学期学术假的教师,

若具备使用

< p>1

学年学


术假资格,申请延长至

1

学 年,可按使用

1

学年学术假对待。


其他情况的延期期限不 计为学术假。


第十条

为保证学术假 的使用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秩序,

教师每次所 申请的学术假原则上不得拆开和跨学期


使用(即申请

1

学 期的学术假不得跨

2

个长学期使用,申请

1


学年的学术假不得跨

3

个长学期使用)



第四章

学术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为便于安排教学科研工作,

教师使用学术假须


提前

6

个月申请,

并填 写申请表

(包含研修计划,

并附研修单


位正式邀请函或通 知书)

,经学院(研究院)审批同意,报科


研项目主管部门

(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研究处)

和人事处备


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应完成或妥善安排


好相关教学科研工作,

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并按邀 请函


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教师使用学术假出国


(境)

应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台港澳事务办公 室要求,

办理


外事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不允许学术假使用者随意变更用假时间;< /p>

如遇


不可抗力因素,

需变更用假时间,

应提 交变更申请,

说明具体


原因,经学院(研究院)审批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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