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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
扩大学生视野,
培养国际型人
才,
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
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
包括以下 两
类:
1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 /p>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互换的国
< p>外奖学金、
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
包括攻
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 p>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
流学生、
p>
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
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
术
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
学院交流项目
的交流
学生。
2
.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p>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
旅游、
探亲、
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
出国
出境在<
/p>
3
个月以内的,
称为短期出国出境;
出国出境达到< /p>
3
个月
(含
3
个月)以上的 ,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 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际
处”
,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
通知,
指 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
国出境情况统
计等。
第五条
各学 院
(研究院)
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
进行初
选和内部公示工作,
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
审批和返校
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
< /p>
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研究生的选拔,
p>
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
学分互认与
成绩认定
,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
< /p>
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
交
流生
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
校
内住宿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
案等工作。
第九条
p>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
核实和审批,
审批。
第十条
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审批需要 动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
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
手续。
第三章
各类学生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二条
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 境学生、
参加国际学术会
议或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的学
生、
学院交流项目的
交流生等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
协议书、
学院与国外境外高校协议书等有 效文件到国际处申请并填报
《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
赴港澳个人申请表》
、
《
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
赴港澳个人申
请表》
、
《厦门大学研究生因公赴台个人申请表》
、
《厦门
大学本科生因公赴台个人申请表》
(可上国际处网站下载) p>
,
由国际处
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 术会议可申请资助,
具体
办法按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资
助的需填写《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
会议项目申请
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
本科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在校学
生出国留学按教育部“教外留【
2003
】
1
号”文件《教育部关于简
< p>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
精神执行。
自费
出国出境的学生需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
或《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
,办理相关手续后报
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我校学生出国出境旅游、
探亲、
访友等个人行为 原则
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
需填写
《厦门 大学研究生出国、
赴港澳个人申请表》或《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
/p>
,
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
备案。
在非假期期间出国
出境探亲(只限配偶)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当申请休学。
p>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
生和本科生;
2
.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3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
.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5
.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 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
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资
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八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
(国家 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的
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
国际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 转发通知;
2
、
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
(研究院)
递交申请材料;
3
、
各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
行初选。<
/p>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由研究生院对申请
材料进行汇总,其余项目由国际处汇总;
4
、学校相关 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
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处网站上
公布;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
公派研究生项目”初选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
上公布。
第十九条
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学校派
出手续。
国际处负责按 正式录取名单出具厦门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出境
任务书,督促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完成以
下派出手续。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派出程序为:
p>
1
、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
到 国际处领取厦门大
学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
2
、
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后交给导师,
到学院办理请假等手 续;
3
、
按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上的规 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
续,
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保留学 籍手续;
本科生需报教务
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委培、定向、国防
生等另外签署合作培
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
/p>
明;送国际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本科生、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出境一年以内的国内学
籍予以保留。
学生在境 外、
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超过 一年的(含一年)
,可
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国内学籍,经批准后方可保留
国内学籍。公派
出国出境的按任务书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国内学籍年限,其它出
国出境的保留国内学籍年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且须每一年申
请一次。
第二十二条
< /p>
出国出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
短期出
国出境者
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长期出国出境
者返校后必须
在两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到研究生
院或教务处办理恢
复学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国出境逾期,
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
限或延期未经批
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可作退学处理。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
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
连续两周
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
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执行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派学生在国外进修的各 科成绩,
应于境外学校每
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
学院。
公派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
派出交流项目在外方 学校学习交流所
取得的课程成绩,
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
原则上作为选修课程计入研
究生学习成绩总卡。研究生院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
定权。
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
派出的交流项目等途 径在对方学校学
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
p>
由学生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
,经学院分管领
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教务处拥
有是
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五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
校保密
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
其后续成果
,
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
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
培养单位。
第二十六条
< p>公派研究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
按双方学校相
关协议执行。
p>
申请厦门大学学位的,
须符合厦门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
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 上应以中文撰写(特殊专
业除外)
。凡用外文撰写者,必须同时提交中文 译本。在国外进行论
文答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
可不提供 中文译本,
但应
提供详细的中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 议的公派出国出境学生,
在公派出国期间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
申请
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
/p>
前,
填写
《厦门大学公派出国出境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寄存申 请书》
(可
上就业指导中心主页下载)
,附相关证明材料 (由国际处统一派出的
不需提供)
,由学院统一送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长 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
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三十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的 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
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
生本人承担。
长期公派项目的学生有享受政府、
学校或 项目提供的在国外院校
就读时的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者,
应
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
若未享受政府、
学校或项目提 供的上述待遇
者,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免交相应期间厦门大学学
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国出境超过
6
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
出国出境时间少于
6
个月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短期出国出境者可 以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
金,长期出国出境者,在境外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
本
科生在长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和
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
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
部和学院党委团
委报告,
并遵守党员、
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 受公费医疗待遇,
学生应
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应 作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
并指派教师(本科生为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负责公派
学生在国外
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 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
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
15
日内
向国际处和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在境外学习期间 ,厦门大学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
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应注意维护厦
门大学的声
誉,正面宣传我校的形象。
第六章
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参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 究生项目
(以下简称
“本
项目”
)的研究 生在出国期间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
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九条
参加本项目的培养方式为非国家任务自筹经费的
研究生可申请适当减免在外学习
期间部分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
期限超过半年(含半年)不足一年的
,最高可减免半年的厦门大学培
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不足一年半的,
最高可减免
一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半(含一年半)不足
两年的,
最高可减免一年半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期限满两 年
的,最高可减免两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参加本项目研究生的报名评审费统一由学校支付。
第四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我校导师 应根据厦门大学的相关
规定履行导师职责,与外方导师共同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
第四十一条
参加 本项目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的与获
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
成文、发表、公开时,
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
/
成果 p>
/
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并署名
“厦
门大学”
。
第四十二条
本项目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
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