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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文
件
厦大教〔2017〕67
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
2017
年
8
月
22 p>
日
- 1 -
附件: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
规定》
《厦门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
主义、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
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p>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
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
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
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
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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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
< p>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请假并附
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p>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
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p>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
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它违反国
家招生考
试规定情形的,
由学院上报招生部门,
招生部门会同有
关
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p>
1.患有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
< p>宜在校学习的;
2.因其它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到校入学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后,
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时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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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并编入相应年级。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p>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
体育 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
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
复查不
合格,
由学校招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取消学
籍;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经教务处 批准,
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
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院提请对学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
前,
应告知学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p>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取消
入学资格处理的,
p>
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然后提交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 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批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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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
《厦门大学学
生申诉
办法》处理。
第九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的学生,
学校出具取消
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批复,
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
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取消入学资格、
学院以
留置方式送达。
学院负责送 达的工作人员应当邀请二名以上的教
职工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批复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
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院
网站以
公告形式送达。
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 籍批复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公告送达
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
,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或者
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
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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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
获得该课程学分。
p>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选择
< br>重修或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改修其它课程。重修课程如课程停开,
所在学院可以指定
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它替代课
程。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学生未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考核为不合格。
一门课程缺
课
(含请假)
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
的
1/3
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达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重修课程不允许免听。
学生因患急病、患大病或突遇意外伤残
导致无法参加考试,
或因其它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核,
可 以向学生所
在学院申请缓考。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本规定第三
条为依据,
采取过程管理、
写
实记录、
个 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对学生思
想品德进行一次考核
,形成学年鉴定,记入个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课
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
实践性课程(如实验、
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
< p>平时
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培养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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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所在 学院的规定,
办理
选课手续。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 课、
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
程的成绩和学分。
凡规定有先修 课程的,
应当取得先修课程学分
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的课程。
经过所在学院批准,
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
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修某些课程。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
课程(思想政治理论
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除外)
,应当经学院 批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
学院审批,
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体育课可转修
“保
健体育课”
。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
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
某
些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
p>
实验课、
实习实训除外)可以
全部或部分免听。申请免听的课
程应当参加选课及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
爱好和特长,
经所在
学院和开课学院的同意,
选修其他专 业的课程;
可以按照学校规
定的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
绩
(学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协议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
在线开放课程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
,学校审核 同意后,予以承认。
高年级学生可修读研究生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
由所在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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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创新学分,该学分为本科生
必修学分。
本科生在读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
创造、发表论文、学生创业(含休学创业)等方面取得成果,通
过申请和认定
后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和两级记分制记
分,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学校真实、
< p>完
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
在成绩< /p>
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
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 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
p>
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
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
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退学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
案由所在学院送交学校档案馆
存档。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
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个人
申请,
所在学院认定,符合培养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
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所
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将学生学业、
学
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年鉴定,
建立对失 信行为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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