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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
扩大学生视野,
培养国际型人
才,
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 在厦门大学注册,
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
类学生。
第三条
本 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
出国
出境在
3
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
3
个月(含< /p>
3
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本规定所称公派出国出境学生
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的研
< p>究生,
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
研究生,以及由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 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
)
全面负责出国
出
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
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
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各学院
(研究院)
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 申请人
1
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
,
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
审批和返校
后报到注册等
工作。
第六条
研究 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研究生的选拔,
各类长 期出国出境研究生学籍保留、
学分互认与成绩
登记,返校后的报到等工作
。
第七条
教务处负 责长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审批、
学籍保留,
交
流生学分互
认与成绩登记的最终认定,返校报到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
校
内住宿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生欠费情况进行核实审批。
第十条
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审批需要 动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
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
手续。
第三章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p>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
生和本科生;
2
.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p>
3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2
4
.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5
.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 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
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资
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
行:
1
.
国际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转发 通知;
2
.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研究院)递交申请材料;
3
.
各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 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
行初选。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由研究生院对申请
材料进行汇总,其余项目由国际处汇总;
4
.
学校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
< p>在研究生
院网站上公示
3
天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 准;
5
.
将政府公派奖学金项目入选名 单报教育部留学基金管理委员
会审核、录取。
第十五条
国际处负责按录取名单出具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
任务书,督促公派学生完成派出手续。
公派学生的派出程序为:
1
.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
到国际处领取厦门大
学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
3
p>
2
.
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后交给导师,
到学 院办理请假等手续;
3
.
按出国出境相 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
续: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保留学
籍手续;本科生需报教
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委培、定向、国防等另外签署合作
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
证明;送国际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三个月以上者应当申请保留学籍
(研究生以两年为限,本科生以一年为
限)
。学生在境外、国外学习
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公派学生必须按照批 准时限如期返校。
短期出国出境
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
办理报到手续;
长期出国出
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
办理报到手续,
到研究
生院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逾期,
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未报到
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公派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
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
连续
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
研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 /p>
公派学生在国外进修的各科成绩,
应于境外学校每学
期结束
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4
公派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
派出交流项目在 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
取得的课程成绩,
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
< p>原则上作为选修课程计入研
究生学习成绩总卡。研究生院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
终审定权。
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
派出的交流项目 等途径在对方学校学
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
由学生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
(表格从教务处网站 p>
下载)
,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
相应的课程。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十九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 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
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 得的科研成果及其
后续成果,
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
< p>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
养单位。
第二十条
公派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 位的,
按双方学校相关协
议执行。
申请厦门大学学位的,
须符合厦门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派学生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撰写(特殊 专业除
外)
。凡用外文撰写者,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在国外进行论文 答
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
可不提供中文译本,
< p>但应提供
详细的中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派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
5
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二十三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的学费、 旅费、住宿费、生活费、
书籍费、
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
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长期公派项目的学生有享受政府
、
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院校
就读时的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
、发放生活费等待遇者,应
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住宿费;若未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
提供的
上述待遇者,
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
住宿费的发 票或证明免交相应
期间厦门大学学费、住宿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超过< /p>
3
个月的,
必须办理退宿手
续;短期出国出
境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短期出国出境者可以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
金,长期出国出境者,在
境外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本科生在长
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
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
< p>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
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
部和学院党委团委
报告,
并遵守党员、
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 受公费医疗待遇,
学生应
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应 作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
并指派教师
(本科生为辅导员,
研究生为导师)
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
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
6
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
15
日内
向国际处和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p>
。
第三十条
在境外学习 期间,公派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
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
应注意维护厦门大学的声誉,
正面
宣传我校的形象。
第六章
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 究生项目(以下简称“本
项目”
)
的研究生在出国期间应 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
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 项目的培养方式为非国家任务自筹经费的
研究生可申请适当减免在外学习期间部分厦门大
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
期限超过半年(含半年)不足一年的,最高可减免半
年的厦门大学培
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不足一年半的,最高可减免
p>
一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半(含一年半)不足
两年的,
最高可减免一年半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期限满两年
的,最高可减免两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第三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我校导 师应根据厦门大学的相
关规定履行导师职责,与外方导师共同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
务。
第三十四条
参加本项目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的与获
7
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
公开时,
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
/
成果
/
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
并署名“厦
门大学”
。
第三十五条
本项目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
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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