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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厦大科〔
2011
〕
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 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
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
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保
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
.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 生物新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3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
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
品,计算机软件等;
4
.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5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 它
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
计划课题或
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
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
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
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
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
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利
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
1
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 ,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
均属职务知识产权。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
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
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
管理办公室负责执
行。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
商标及其它标志,
包括但不限于“厦门大学”、
“
XIAMEN
UNIVERSITY
”、“厦大”、“
XIADA p>
”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 ,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
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职务专利申请权
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
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专有技术的所有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 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
作品,学校为该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
权。
第八条
教职员 工和学生为执行学校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
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
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
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
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
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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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学校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
乐、舞蹈等艺术
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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