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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厦门大学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
:
为加强我校干部的医疗保健管理,保障干部
保健对象的医疗需
求,规范管理,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厦门市干部医 疗保健管理暂
行规定》
(厦委发
[2004]9
号)
,
《关于印发
<
厦门市干部保健管理暂
行规定实施细则
>
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厦健委
[2004]2
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及医保
IC
卡的管理
第一条
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的发放和使用:
1
、保健证由厦门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健
办”
)负责 颁发。
申领:
我校按规定程序统一为符合市干部保健对 象条件的人员填
报《厦门市保健对象登记表》
、花名册,收集干部保健对 象办证所需
照片、
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的 任职证明及其他有关身
份证明,向市保健办申领保健证。
变更:凡持本市保健证者,在厦门市区工作调动、职务变动、保
健证失效或需
变更保健证上相关内容的,
我校必须及时重新填报相关
登记表,
并附上干部保健对象原保健证和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及照片等,向市保健办
申请变更。
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证如遗失,
应立即报告 市保健办,
并由当事
者个人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补发保健证
需持刊登声明、
单位介绍信、照片到市保健办办理。
< br>注销:凡干部保健对象因被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而不再享受
保健对象待遇,或
调离厦门辖区、出国定居、死亡,我校必须在五个
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市保健办,办理注
销手续。
年审:我校应于每年
12
月< /p>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持干部保健对象的
保健证到市保健办办理年审,未经颁证机关年审盖章的保健证无效。<
/p>
2
、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的使用:
p>
干部保健证是保健对象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身份证明,
保健对象
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条
干部保健对象就诊卡的管理:
1
、列入 全市干部保健统筹经费管理的干部保健对象,其医保
IC
卡中增加保健结
算功能。
2
、
医保
IC
卡是干部保健对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
干
部保
健对象就医时,应出具本人保健证和医保
IC
卡。
3
、
医保
IC
卡遗失或损坏,
干部保健对象按医保规定到医保经办
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挂失期为
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应重
新办理医保
IC< /p>
卡。
医保
IC
卡遗失未挂失或损坏未补办期间发生的 医
疗费用,
干部保健基金不予支付。
挂失期间在干部保健 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凭补办后的
IC
卡到医保经办机
构及市保健办审核结算。
第二章
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待遇及管理
第三条
干部保健对象因病住院可住干部病房,由干部保 健基地
医院根据可能提供:
一级保健对象可安排住套间;
二级干部保健对象
可安排住单间;三级干部保健对象可安排住标准间。
第四条
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 ,所发
生的属于医保及保健用药、诊疗项目范用内的医疗费用,凭医保
I C
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第五条
一级保健对象发生的医药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 险和市
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
除由医保支付和补充 医
疗保险赔付外,
其余均直接通过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从干部保健基金< /p>
中支付。
一级保健对象因病情需要使用超过基本
医疗保险和市保健委新
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治疗必需的各种药品和各项诊疗项
目,
须由经治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
《厦门市干部保健 对象目录外
用药、
诊疗项目审批表》
,
经 治科室主任和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
报市保健办批准后使用的方可报销(急诊抢救时
可先口头报告)
,未
经批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一级保健对象的家庭病房、
巡诊及预防保健费用,
经 市保健办审
核后予以报销。
第六条
二、三级保健对象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 补充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现金自付的,
或属于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 录
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二级保健对象现金自付
10
< p>%,三级
保健对象现金自付
25
%,其余通过刷卡从 干部保健基金中支付。
第七条
离休干 部和
5.12
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二、三级干部保健对象就医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 疗保险
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
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市保健 委
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由保健对象提出申
请,并提供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经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九条
二、三级保健对象门诊所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 及市保
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
由保健对象 个
人负担。
第十条
干部保健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移到市外就医的(本市医
院无法解决其诊疗问题的)
,须经我市三级以上的医院医务科出具转
院意见书,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市保健委批准后,方可转诊。因病
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于转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办。
转外就医、异地长期居留
(工资关系在学校的)
、外出急诊就医
的,医药费用先由保健对象垫付后
,凭有效证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
出具)
和相关凭据先到市社保中心按医 保规定报销后,
其余部分到市
保健办审核报销。
异地就医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及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
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外、
且未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医药费用,
由保健
对象个人负担。
异地 就医的床位费不能超过干部保健对象享受的市内
相应级别的病床费用,超过部分个人自付
。
干部保健对象未经市保健办批准而自行转往非定点医院诊治,
在
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以及自请医生、
自购药品和卫生耗材等
费用,不予报销、费用自付。
< br>干部保健对象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就医所发
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按规定不属报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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