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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安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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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12-11 10:03:04
[
案例
] 2004
年
9
月
22
日,对于三河市第二中学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 p>
天下午六点多钟,结束军训的学生来到学校第二食堂吃晚饭。大约半个小时后,几
十名学生纷纷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有的学生倒在了食堂地上。
9
月
24
日,河北
省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出中毒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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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4
年
9
月
22
日,对于三河市第二中学来说,是一个 黑色的日子。
这天下午六点多钟,结束军训的学生来到学校第二食堂吃晚饭。大约半个小
时后,
几十名学生纷纷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有的学生倒在了食堂地上。
9
月
24
日,河
北省疾病控制中心检测
出中毒学生的呕吐物中含有“毒鼠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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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事件发生的第二天,三河市公安局侦查后发现,制造此次中毒事件的
是三
河二中食堂原管理员于海旺,他因怀疑学校膳食科主任刘某背后向校领导说他
的坏话,致
使他被调离膳食科,对刘某怀恨在心,遂在饭菜中投毒,以报复刘某。
2004
年
9
月,
于海旺被依法逮捕。
2005 p>
年
4
月底,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 p>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2005
年
11
月中旬,
46
名中毒学生已全部出院,重返校园。
46
名中毒学生出院后,大多数出现了视力下降、记忆力减退的现象。
“孩子们老是跟
我们说,头晕,看一会儿书头就痛,眼睛模糊,中毒后做血透的腿
经常痛。”
名学生中毒后,多人在医院做了腿部血液透析。
2004
年
11 p>
月
21
日,
中毒学生的家长们向三河市政府、
三河市教育局提出,
三河二中对中毒事件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中毒学生
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
偿,并对中毒学生今后的生活作出明确承诺。
但三河市教育局的书面答复认为,根据教育部《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于海旺的投毒行为属于个人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全部
责任,学校没
有责任,投毒行为致使部分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其责任不应该由学校承担,
应该由
于海旺个人承担。对于中毒学生今后的治疗问题,市教育局的答复是,对有鉴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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