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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劳务合
同
篇一:关于大学生兼职和实习的劳
动合同
在劳动法上
, p>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
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
< p>一是年龄,
我
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
,
第十五条
“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
”,
第五十八条
“
未成年工
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
二是健康
,
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
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
; p>
三是智力
,
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
的技术水平
;
四是行为自由
,
只有具 备支
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
,
才能
< p>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
务。
勤工助学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 p>“在校生利用
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
不 视为就业
,
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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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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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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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因此
,
勤工助学状态下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
关系的主体。
在上面四起劳动纠纷案件
中
,
用人单位全都一致地列举了 这一条规
定
,
把用工事件中的大学生等同于勤工助
学的大学生
,
于是
“
顺理成章< /p>
”
地认为与其
未建立劳动关系
,
< p>因而大学生不受劳动法
保护。
笔者认为
,
< p>这是对这一法条的误读,
并不是所有的大学生打工都是勤工助
学。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
条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勤
工
助
学
的< /p>
内
涵
,“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
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
酬
,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
活动。
”
而且第六条也指出
“
勤工助学活
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
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
p>
,
不
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
< br>打工的行为
,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
由此
可见
,
勤工助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p>
一是
由学校组织
,
二是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
目的。故上面的四起案件大学生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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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都不属于勤工助学
,
不适用《意见》
的第十二条。
实习
“
实习
”
有 两种情况
:
一是学校
组织
,
二是大学生主动寻找。在辞海中
,
实习被定义为把学到的东西或知识拿
到
实际工作中去应用
,
以提高工作能力。因
此可以说
,
实习是大学专业学习的一种延
续<
/p>
,
是为了学以致用
,
而不是以经济报酬
为目的。实习中的大学生其身份仍以学
生为主
,
而不是就业者。
因此
,
笔者认为实
习状
态下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
主体。案件一中廖尚军的劳动性质就属
于在学校安排下的实习。
他所出现的
“
工
伤
”
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
,
仅能按一般民
事侵权纠纷处理。
兼职
和勤工助学、
实习相比
,
兼职是
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
它区别于全职
,
是
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
务
,
兼职也不仅限于大学生。由于本文的
研究对象是在校大学生
,
因此
,
本文仅着
眼于大学生的兼职。笔者认为
,
对于大学
生来说
,
兼职、勤工助学、实习三者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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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可以用下图来描述
,
兼职包括勤工助
学和实习。除了勤工助学和实习之外
,
兼
职还包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学
校组织的工作行为
,
< p>我们姑且这部分称之
为狭义的兼职。在案件四中
,
麦 当劳、肯
德基雇佣的在校大学生就属于这种狭义
的兼职。那么这
些处于狭义的兼职状态
下的在校大学生
,
能否成为劳动法 律关系
主体吗
?
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
< p>有明确界定
,
社会上对此的看法也没有统
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
主任梁文永认为
,
判 断麦当劳、肯德基与
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
不能以其 制定
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据
,
而必须考
< p>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麦当劳、肯德基与在校大学生之间已
经
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
,
就应无条件遵守
《劳动法》
,
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关
最低工
资标准的规定。上海劳动部门就
此问题表示
,
在读学生兼 职的就业形式
,
不在《劳动法》调解保护范围内
,
因此只
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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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说法。笔者认
为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
用工形 式分为全
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
,
按照这种
划分
,
在麦当劳、肯德基工作的在校大学
生就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
法》
第六十八 条规定
“
非全日制用工
,
是指
以小时计酬为主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
每
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
时的用工形
式。
”
据此应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 p>
准
支付兼职大学生薪酬。
准大学毕业生就业
在大学生中有
一类特殊的群体
,
他们临近毕业
< p>,被冠以
准大学毕业生的称谓。准毕业生是指基
本完成学校或训练班的学习任务
,
并已经
达到规定要
求
,
但还未获得学校或者训练
班关于许可结束学业证明的
学生。案件
二中的小丽和案件三中的小刘就属于准
大学毕业生。
他们在毕业前就与用人单
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这一群体
,
< p>他们
已基本完成大学的学习任务
,
他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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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面向社会的求职和
就业。
如案件二中小丽取得的
“
毕业生双
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
就可以证明其与用
人单位建
立关系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因
此
,
准毕业生就业状态下的 大学生能够成
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
受劳动法保护。
1< /p>
、主体上的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务关系适用<
/p>
于公民法人个人之间。
2
、适用法律的
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及相关解释意
见调整,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合同法
等法律调整。
3
、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仅是平<
/p>
等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约
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劳务关
系中主体间
完全是平等的关系。
4
、劳 动关系中的
保护是有倾向性的,由于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关系地位
的不平衡,劳动法等在劳
动者的劳动保护上有所倾斜,劳务关系
中的保护则是平等保护双方权益。
5
、
争议的解决规则不同:劳动争议中劳动
仲裁是必经程序,而劳务争议只需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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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起诉就可。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
< br>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
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篇二:大学生做兼职劳动合同书
甲方:
余姚市贝斯特教育咨询部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址:余姚市文山路
389
号联
系电话:
乙方: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_______
家
庭
住
址
: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 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
一致同意签订
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
同性质为劳务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
.
1
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间,根
据甲方工作需要,为甲方提供
劳动。
1
.
2
乙方 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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