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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专业关于大学生兼职和实习的劳动合同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12:07
tags: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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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叶丽仪)



在劳动法上

,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 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

一是年龄

,

我国《劳动法 》


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

,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 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第五十


八条“未成年工是 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

二是健康

,

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


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

;

三是智力

,

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


水平

;

四是 行为自由

,

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

,

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


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

)

勤工助学


《意见》第十二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

不视为就业

,

< p>未建立劳动关系

,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

,

勤工助学状态下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在上面四


起劳动纠纷案件中

,

用人单位全都一致地列举了这一条规定

,< /p>

把用工事件中的大学生等同于勤


工助学的大学生

,

于是

“顺理成章”

地认为与其未建立劳动关系

,

< p>因而大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


笔者认为

,

这是对这一 法条的误读

,

并不是所有的大学生打工都是勤工助学。

高等学校学生勤


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勤工助学的内涵

< p>,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


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 p>,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 践活动。


且第六条也指出

“勤工助学 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 同意

,

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

,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由此可见

,

勤工助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一是由学校组织

,

< p>二是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


上面的四起案件大学生的劳动行 为都不属于勤工助学

,

不适用《意见》的第十二条。


(

)

实习

“实 习”有两种情况

:

一是学校组织

,

二是大学生主动 寻找。在辞海中

,

实习被定义


为把学到的东西或知识拿到 实际工作中去应用

,

以提高工作能力。因此可以说

,

实习是大学专


业学习的一种延续

,

是为了学以致用

,

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实习中的大学生其身份仍以


学生 为主

,

而不是就业者。因此

,

笔者认为实习状态下 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案


件一中廖尚军的劳动性质就属于在学校安排下的实 习。

他所出现的

“工伤”

纠纷不受劳动法


保护

,

仅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

)

兼职

< p>和勤工助学、实习相比

,

兼职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区别于全职

,

是指职工在本


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

,< /p>

兼职也不仅限于大学生。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校大学生

,


因此

,

本文仅着眼于大学生的兼职。笔者认为

,

对于大学生来说

,

兼职、勤工助学、实习三者间


的关系可 以用下图来描述

,

兼职包括勤工助学和实习。除了勤工助学和实习之外

< p>,

兼职还包括


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学校组织的工作行为

,

我们姑且这部分称之为狭义的兼职。在案


件四中

,

麦当劳、肯德基雇佣的在校大学生就属于这种狭义的兼职。那么这些处于狭义的兼

< p>
职状态下的在校大学生

,

能否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吗

?

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


确界定

,

社会上对此的看法也没有统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认为

,


判断麦当劳、肯德基与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

不能以其制定 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


,

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 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麦当劳、肯德基与在校大学生之间已经


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

,

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

,

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 关最低工资标准


的规定。上海劳动部门就此问题表示

,

在 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

,

不在《劳动法》调解保护范


围内

,

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对此问题

,

< p>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说法。笔者认


,

根据劳动法的 规定

,

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

,

< p>按照这种划分

,

在麦当


劳、

肯德基工 作的在校大学生就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非


全日制用工

,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


小时

,

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应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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