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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文件
甘教技
[2009]21
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 br>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高等
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
建设和管理,加速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了《甘肃省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各高校,请认真
贯彻执行。<
/p>
二
〇
〇
九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主题词:印发
高校
重点实验室
管理办法
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
年
5
月
13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1
附件: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 规范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
称: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加速甘肃科技创新体
系建设,
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 办法,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是甘肃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的重
要组成部分,
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进行高新技术
研发,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效人才培养、科学研
p>
究和社会服务工作能的重要基地。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直接关
系到高校的学科建设与创新发展。
第三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 展方针,
面向国际前沿,围绕国家和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
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
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为推进高校科技创
新,实现我省
“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甘肃省教育厅是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 部门,
主要职责是:
2 < /p>
(一)
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 规章,
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
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 指
导和管理。
(二)
编制全省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
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p>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立项、
重组、合并、和撤销进行审
< br>批。
(五)组织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六)
对条件成熟,
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高校省级重点实
验室,由省教育厅向教育部推荐。
第五条
学校是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体和运行管 理的
具体负责者,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组织申请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立项,
组织实施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
设。
< br>(二)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
成立由校长负责,
科技、
国资财务、
人事、研究生处(学科建设)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校 省
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协调解决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 /p>
重大问题。
(三)
负责推荐高校 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聘
任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
会。
3
(四)
落实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
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
后勤保障。
(五)
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
重大调整建议进
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六条
高校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
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
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
实验室所在学科应是学校重点发展学科,
且作为校级重点
实验室
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符合 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
求,
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
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
具有 比较明显特色。
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
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
应用性人才的能力,
能积极开展
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
(三)
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 人,
有学术
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团队,有
团队协
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有稳定的、水平较高的管理队伍,< /p>
有比
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四)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具有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
必须得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实 验室
面积不低于
700
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由实验室使用 和管理。
4
(五)学习提
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有必要的
技术支
撑、后勤保障、国内外企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可由学校填写《甘肃省高校省级重
点实验室申请书》
(见附件一),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填报
《甘肃省高校省级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
(见附件二),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省
教育厅审批合格的予以立项。<
/p>
第九条
学校根据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 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
和要求,
履行第五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
负责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
建设。
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 的,
学校应及时向教育厅书
面报告。
第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
边研究、边开
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
坚持以科研带动建 设,以建设保证科
研。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 切结合,
努力
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应用性人才培养密
切结合,
积极为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
应与科技 创新
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应将网络建设、
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 p>
应用作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积极创新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 依托高
校与地方政府、
相关行业、
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 建高校省级重点实
验室,
鼓励跨学科建设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
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
科研机构合作共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
相关行业、
5
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
省级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
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 p>
3
年。期满
后,
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
《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
申请书》(见附件三)
,
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
收。
实验室验收实行 回避制度,
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
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
专家组成员。
验收专家组根据高校省级重点
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项
目验收报告,
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
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
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
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对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 合格。
其他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 高校省
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
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 方
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十六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 方向或
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
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 的科研
实体,
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 p>试行学校领导
下的主任责任制。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
/p>
争”的运行机制。
6
第十八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 构。
学
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
11
人,本校的学术委
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
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1
)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
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2
)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
学
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
70
岁,任期为
3-5
年。每次换届
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 、
任务和
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
究课
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实验室主任 要在会议上向学
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p>
重点实验室主
任的任职条件是:
(
1
)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学科带头人。
(
2
)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
3< /p>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0
岁,任期
3-5
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
时间一般不少于
8
个月。
第二十一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 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
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
岗,
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
开聘任,
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
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 p>
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
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
经实验室主 任核准
后,
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
实验室应重视高层
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 的研究人员队
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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