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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冶金学院、
耐火材料与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危险
化
学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
安全事故,保障
学院教职工、学生的生命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国家、
地方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
院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 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
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
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等八类物质。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
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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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重点实验室、平台实验室或课题组(以下简称使用
单位)
研的实际需求,按计
划制定危险化学品购置清单,并向学院及学校主
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购买,对违反规
定自行采购者,视情况予以
处理。
第四条
对列入易制毒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 品购买流
程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购表》,经院(系)、保
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和公安机关后,按规定程序购买
(购
买流程图后附)
,相应材料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页中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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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 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
护措施,制订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管理做到“四
无
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单位还
< br>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
案,定期进行
演练。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 化学品的
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
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操作。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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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必须有相
关的操作规程,优
先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实验
前指导老师给学生做相应操作和安全培
训,实验期间必须有两人或两
人以上人员值守。
第八条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得到 实验室负
责人的允许,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必要的考核,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
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九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 人防护,
操作时应穿着工作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十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标明内
容及危害,妥善存放和保管。
第十一条
剧毒品的存放须符合要求,使用单位库房要建 立台帐,
购进入库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并报安全办,做到
帐物、帐帐相符。
第十二条
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申购、领用应专人审批、专< /p>
人领用,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审批人、保管人名单报安全办备案,人
员变动须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剧 毒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
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
双人记帐、双人双
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
多少,正确及时地做好领用和实验使
用记录。使用剧毒品的实验室必要
时可申请安装安全监控摄像头记录实验过程。
第十四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应当 立即报告学院和学
校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 容器外加
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各单位
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
水
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压气体和液化气体所用钢瓶应由专人负责换 气安装、
定期检查等工作;钢瓶单独靠放应予固定,以防倾倒;钢瓶、阀门和调
节器、压力表须保持完好无损并在检验有效周期内使用、
颜色、 钢印
标记清晰。
氢气、
氨气、
一氧化碳等 有毒、
易燃易爆等气体应单独放置,
标注气体名称及使用状态,保持通风
良好,不得靠近火源,必需安装气
体泄漏报警装置。
201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