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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安全隐患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的体会1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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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王诤)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


的体会


目:

国美事件分析

< br>院

(系)

:新华学院经济与管理科学系


专业及班级 :

08

级电子商务

2


学生姓名:


号:

石磊



2010

12

8


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 的体会


专业:电子商务

姓名:石磊

指导老师:马生元


摘要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 ,家


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

< p>
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国美之争的结果,对于旁人并不重要。但通过这 场“情”与“法”的较


量,国美之争彰显出一种“资本文明”

。整个事件 中牵扯到的各个环节,都在


法律框架下进行。不管双方谁胜谁负,国美之争所展示的游戏 规则,将对中


国“资本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 词

黄光裕

股东大会

董事会

争夺

公司 法

家族企业


正文


黄光裕与陈晓将一场你死我活的 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以足够理性的方


式酣畅淋漓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给中国企业细致诠释 了

“资本文明”

的真貌。


2010

5

11

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

31.6%股权的国美电器


大股东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 场投票的股东


比例为

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 通过。随后,以董事


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 分股


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

< p>
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


制 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


呢?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


司资本所 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


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 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


增值的要求。


根 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


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

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 0

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据报道,黄光裕于

2010

8

4

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


大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


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


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

33.98%的股权,是国


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 ,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


东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2008

8

5

日,国 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


讼,以黄光裕在

2008

1

月及

2

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为 违反公司董事的信


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至此全面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 的


序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


股票,严重损害了广 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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