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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
的体会
题
目:
国美事件分析
< br>院
(系)
:新华学院经济与管理科学系
专业及班级
:
08
级电子商务
(
2
)
班
学生姓名:
学
号:
石磊
2010
年
12
月
8
日
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
的体会
专业:电子商务
姓名:石磊
指导老师:马生元 p>
摘要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
,家
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
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国美之争的结果,对于旁人并不重要。但通过这
场“情”与“法”的较
量,国美之争彰显出一种“资本文明”
。整个事件 中牵扯到的各个环节,都在
法律框架下进行。不管双方谁胜谁负,国美之争所展示的游戏
规则,将对中
国“资本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
词
黄光裕
股东大会
董事会
争夺
公司 法
家族企业
正文
黄光裕与陈晓将一场你死我活的
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以足够理性的方
式酣畅淋漓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给中国企业细致诠释
了
“资本文明”
的真貌。
2010
年 p>
5
月
11
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
31.6%股权的国美电器
大股东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
场投票的股东
比例为
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 通过。随后,以董事
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
分股
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
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
制
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
呢?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
司资本所
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
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
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
增值的要求。
根
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
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
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 0
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据报道,黄光裕于
2010
年
8
月
4
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
大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
p>
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
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
33.98%的股权,是国
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
,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
东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2008
年
8
月
5
日,国 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
讼,以黄光裕在
2008
年
1
月及
2
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为 违反公司董事的信
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至此全面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
的
序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
股票,严重损害了广
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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