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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资格考试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的体会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20:00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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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简诏)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


的体会










目:

国美事件分析


(系)

:新华学院经济与管理科学系


专业及班级:

08

级电子商务

2


学生姓名:

石磊


号:







2010

12

8



国美事件体现的公司法意义及学习经济法的体会


专业:电子商务

姓名:石磊

指导老师:马生元



摘要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家


族企业应对转型风 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


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国美之争的结果

,

对于旁人并不重要。但通过 这场“情”与“法”的较


,

国美之争彰显出一种“资本 文明”

。整个事件中牵扯到的各个环节

,

都在

法律框架下进行。不管双方谁胜谁负

,

国美之争所展示的游戏规则

< p>,

将对中


国“资本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

黄光裕

股东大会

董事会

争夺

公司法

家族企业










正文


< p>
黄光裕与陈晓将一场你死我活的国美控制权争夺战

,

以足够理性的方


式酣畅淋漓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

给中国企业细致诠释了< /p>

“资本文明”

的真貌。


2010

5

11

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

31.6%

股权的国美电器

大股东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

(

到场投票的股东


比例为

62.5%)

,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 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随后,以董事


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 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


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 票,


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

< p>
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


呢 ?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


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


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


增值的 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

< p>
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


决议,即使 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据报 道,黄光裕于

2010

8

4< /p>

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 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


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p>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


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

33.98%

的股权,是 国


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


东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2008

8

5

日,国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 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


讼,以黄光裕在

2008

1

月及

2

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为违反公司董事的信


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至此全面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

序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



股票,严重损害 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广


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姑且不 管国美起诉黄光裕的理由真实性如何,但


国美公司有权以黄光裕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


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4

< p>年,

罚金

6

亿元,

没收财产亿元。

< p>如适用我国

《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期间,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 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

< p>
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


家 族争夺控制权。在这场争夺中,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


来的威望、人脉和 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


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 法律。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


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其


中,家族企业要适度授权、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 事会、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博弈中实现共赢。


国美遵循的是英美公司法体系所奉行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被赋予


很高权力和责任,避免了公司大股东经营能力欠缺以及单方面维护大股东

利益的弊病。



国美控制权之争,无疑给

A

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上了生动的一课。< /p>


当国美董事会推翻股东大会关于否决贝恩资本代表竺稼等

3

人为非执行董


事的议案事件发生后,很多人都在质疑:为何董事会可以凌驾于股东大会< /p>


之上。此举也给了国内很多不了解香港公司治理规则的人以口实,口诛笔

< br>伐以陈晓为首的国美管理层“小保姆联合外援侵害主人资产”

、甚至上升到


民族品牌被外资侵吞的高度。还有专业媒体发表了头版文章,从《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分析国美黄陈之争中,董事会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及大股


东不能罢免公司董事所 表现出来的公司治理“窘境”

。其实,国美作为在百


慕大群岛注册、

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遵循的是英美公司法体系所奉行的

“董

< p>
事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被赋予很高权力和责任,和大陆所奉行的“股东会


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理念有重大差异。正因如此,这场较劲被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乔新生称为“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标志性事件”


“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国外兴盛已久,这种治理模式 的盛行,一方面


是源于西方(尤其是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视;另一方面,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创始股东的


经营能力已经难以驾驭公司的运营,全体股东也需要一个懂行的职业经理


人团队 来打理公司的业务,以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从立法精神上,

“董事会中心主义”认为,公司不仅仅纯粹是为


股东的利益而存在,而是为了实现众多与公司有关的利益主体(至少包括



股东、员工、债权人等)的综合利益而存在。公司的使命和责任,应当在

为股东实现最大利益的同时,兼顾包括公司职工、债权人在内的利益主体


的利益,也 即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公众股东也需要专业职业


经理人来实现资本增值。所 以说,

“董事会中心主义”避免了公司大股东经


营能力欠缺以及单方面维 护大股东利益的弊病。


国美之争给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就是如何看待职业经理人。公


司治理结 构是股东,董事会,高管,企业。股东出资,组织董事会,委托


高管管理企业,这里就有 个问题,股东提供资本,高管制造负债,中间如


何监管?高管和股东组成利益共同体,期 权,股权激励,高管持股,

MBO


等这些都解决不了根 本问题,因为高管的利益没有足够大到超越股东的利


益的时候,高管就有动力去实现高管 利益最大化。高管利益最大化的时候,


就是高管完成了对企业的实际控制。


现代社会已经有很多种方法去测试人的

EQ

IQ

,以及工作技能,唯独


没有任何一 种方法去衡量人的道德,这是无法去解决的问题。高管对股东


有信托责任,如果企业高管 道德水平低下,又如何去完成信托责任呢。也


许只有家族企业,才能使股东,高管的利益 完全一致。事实也是,无数伟


大的公司都是家族企业。


中国的私有企业很难做大做强,制度的约束以及规模化后管理人才的


匮乏是发展 中普遍存在的瓶颈,要想改变谈何容易,所以在稍有规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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