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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及医疗报销细则
第一章
医疗保障
第
1
条
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由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简称大学生城镇居保
)
与学生系
列保险组成。前者是上海市政府为学生提供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后者是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的商
业性医疗保险。学生系列医疗保险的
参保资格建立在大学生城镇居保参保基础上,是对大学生城镇
居保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p>
第
2
条
我校大学生基本 医疗保障体系还包括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对符合困难补助标准大学生的
个人缴费、门急
诊起付线及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含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
有困难
者给予帮助。
第
3
条
大学生城镇居保 实行个人缴费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障者,按规定缴纳每一年度的居
民医保费用后,
从
2011
年秋季入学起始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
(
2011
年秋季前入学者按原大学生
医疗保障规定执
行)
。
补充性医疗保险
(大学生系列保险)
的缴费 与补充保险的各项内容,
可参照
《关
于组织学生参加大学
生系列保险的若干规定》
。
第
4
条
大学生医疗保障 基金具有明确的享受范围及使用规定,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审计局及医保
局的监督检查。
享受大学生城镇居保者,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管理、规
范审核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发生违规操作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大学生城镇居保
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
5
条
大学生城镇居保 的适用人员: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适用在我校就
读的非全日制学
生或非本校学生、已享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及自费就读的外国留学
生。<
/p>
第
6
条
大学生城镇居保 的适用期限:学生取得学籍、领取有效证件并缴纳年度医保费,可享受本
市大学生城镇居
保。
2011
年大学生城镇居保实施前入学者,注销学籍后即停止享受本市大学生 城镇
居保;
2011
年秋季后入学者,自注销学籍起至本 年度结束之日(
12
月
31
日)停止享受本市大学 生
城镇居保;非因病休学,如因私或因公出境、兵役期间等学籍异动,按学籍异动类型暂
停或停止享
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
第
7
条
大学生城镇居保 的适用范围:大学生城镇居保享受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按
照上海市医疗保
险局、卫生局有关文件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以下费用不属
于医保
报销范围:健康体检费、疫苗接种前检查费、救护车费,各类矫形手术,美容、镶牙、洁齿、
治疗秃发、植发、植皮、斗殴、酗酒、吸毒、自残、不孕不育症、交通事故及其他医疗费票据上标
< p>明的“非医保报销范围”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均不属医保享受范围。
第
8
条
大学生城镇居保参保缴费: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居 医保标准
执行,并随本市学生居医保标准同步调整。
第
9
条
大学生城镇居保的支付分类及报销比例:
< /p>
1.
在校医院或校医院门诊部就诊,个人支付
10%
,学校支付
90%
。——(就诊时直接支付,不
用报销)
2.
经校医院或校医院门诊部转诊后,于校外 医保定点医院的门急诊就诊时,产生的医保报销费
用,年累计超过起付线
300
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者,个人自负
35% p>
,
报销
65%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者,个人 自负
45%
,报销
55%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者 ,个人自负
50%
,报销
50%
。
3.
住院医疗者,按住院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以上校外医保定点医院的门急诊与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与本
市学生居保标准接轨,并随本市学生居标准接轨同步调整。
2013
年后如有调整,每年医疗费用支付
按新标准执行。
第
10
条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属大学生城镇居 保支付
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学
生本人收取。
第
11
条
大学生城镇居保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大病,具体是: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 移植后
的门诊抗排异)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
、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
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
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
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
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
贫血等的门诊治疗。
第二章
就医指南
第
12
条
大学生城镇居 保的普通门诊、
住院、
急诊均须是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p>
大学生城镇居保实行校内定点医疗与校外定点转诊医疗制(急诊或急诊住院除外)
第
13
条
我校的校内定 点医疗机构为闵行校医院、徐汇校区门诊部,卢湾校区门诊部。我校的校外
定点转诊医院
为:瑞金医院、仁济医院、中山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中心医
院(
莘庄)
、市精神卫生中心、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龙华医院。在外省市因急诊或急诊住院治疗的< /p>
医院必须是国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
14
条
校医院普通门 诊凭校园卡就诊。如需转诊,由校医院开具转诊证明(一周之内一次有效)
,
未经转诊、自行去任何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因急诊不能到校内医院就诊,可
< p>直接去上述指定的定点医院或就近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非医保定点医院除外)一< /p>
次有效。
第
15
条
在非定点医院 急诊后需继续治疗时,
应回校办理转诊手续,
到上述指定的定点转诊医院就
诊。急诊报销不包括以下内容:中医诊疗费、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健康体检费等非急诊所需
项
目。
第
16
条
住院医疗。本 人需带好《住院通知单》
、校园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校医院医保办
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
。门诊大病治疗者,开具《门诊 大病
结算凭证》
。
第
17
条
校园卡是学生 就诊、
医疗费报销的凭证。
校内就诊后按
10%
的 比例,
从校园卡内扣除医疗
费用。校园卡转借或冒用者,按医保监督管理
规定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校园卡遗失或损坏期间,
就诊先自付费用,二周内用校园卡补
办相关退费手续。
第
18
条
就诊用药由医 生按病情处方。一般急性病不超过一周,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不超过二周。就
诊者不得指定
药物强求医生处方。
病假证明根据病情由医生按规定出具,
不得强行索取或事后补 假。
门诊病假一般不超过三日,校医院值班期间仅处理当日病假。病假证明不作他用,仅
为疾病诊断及
诊疗建议。
第三章
审核报销
第
19
条
< /p>
校医院学生医疗费报销处为学生医疗费报销常设部门,
负责急诊、
转 诊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审核报销与向市、区医保局报送大病医保与外省市急诊或住院治疗的
就医材料等。学生医疗费报销
处设于闵行校医院北楼
120
室、徐汇门诊部一楼大厅报销窗口、卢湾门诊部。
医学院学生在就读
校区变更至卢湾校区后,校外就诊由卢湾门诊部实施定点医院的转诊,产生
的门急诊医疗
费审核报销由卢湾门诊部受理。
第
20
条
急诊或门诊转 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医疗结束后三个月内,
(当年第
四季度账单与次年一月底截止)
,凭校园卡、转诊单(急诊例外)
、医院就诊病 历(包括检查单)
、医
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审核
,对符合规定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费
用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划拨至本人银行卡内
。报销比例请参见第
9
条。
第
21
条
< p>门诊大病申办流程:
凭医院开具的
《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 记申请表》
、
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开具《
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由所在院系与学生
医疗费报销处盖章后交所在诊疗
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医疗费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
第
22
条
住院治疗申办 流程(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本市住院,凭医院开具的《住院
通知书》
、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
(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外省市住院治疗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凭就诊医院出院材料、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
件)
、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登记后报送医保局审核报销。审核完毕 ,将报销金额
划拨至学校账户后,由校财务处划入学生银行卡内。
第
23
条
< /p>
因病休学结束,携带就诊医院病史、相关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复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
< p>与学生证(复印件)
、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受理后审核报销。
第
24
条
< /p>
门诊大病、住院治疗、意外伤害等与《学生系列保险》相关的医疗保险部分,携带门诊病
< p>史、或住院小结,相关医疗费用票据,身份证、校园卡复印件,先去学生事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后,
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来校医院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办理医保审核报销。
第
25
条
< /p>
以下情况须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格,
向所在院系学生主管部门及校医院学生医保办 申请
并备案,经所在院系学生主管领导批复,签字盖章,由校医院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报
销:
因病情需要,在本市非学校定点转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或住医治
疗的患者。
学校假期,外省市学生于家庭住址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的急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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