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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度驻济高校大学生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
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参保登记
大学
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
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p>
大学生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近期
1
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填写《济
< br>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除提
供上述材料外,属于本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
学生,
还需提供
《山东省城市
(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本市农
村五保供养对象或优抚定补对象
的大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
三、参保缴费
(一)
2018
年度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普通大学生
免缴费大学生
1
缴费标准(元
/
年)
120
个人不缴费
政府全额补助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每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居民医保大学生参保缴费
期,自
9
< p>月1
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9
月
< p>1日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毕业当年,其居民医保住院
及门诊
规定病种待遇享受延长至其就业时,
最长延长至毕业当年
12
月
31
日。
(三)缴费方式
大学生参保费用由所在学校在
缴费期内按照规定标准
统一收取,并于
12
月
< p>31日前,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
行网点缴费。
重度残疾、低保大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优抚定补
对象的大
学生,在缴费期由所在学校经办人员持相关材料到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
过后,办理免缴费认
定手续。
四、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
受
对应医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一)住院待遇
大学生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
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与定点
医疗机构结算。
2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
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
院费用统一
结算。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
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
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
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
疗、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
变性和强直性脊柱炎。
(三)家庭病床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
卫生院根据申请可以为其开设家庭病床:
1
、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
< br>条件的;
2
、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
3
、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的;
4
、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的。
(四)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大学生,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
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
包干支付。
(五)意外伤害待遇
3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
200
元以上的部分, p>
由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0%
,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
付限额为
2000
元( 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
(六)普通门诊待遇
大学生在普通门诊统筹定
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只支<
/p>
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定点医
疗机构结算。
参保大学生,由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
/p>
担本校全部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
(七)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一个医疗年度
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规定病
种)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
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再给予补偿。起付标
准为
1.2
万元,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2 p>
万元以上
(
含
1.2
万元
p>
)
、
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50%< /p>
补偿;
10
万元以上
(
含
< p>10
万元
)
、
20
万 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0%
的补偿;
20
万元以 p>
上(含
20
万元)的部分给予
65%
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
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
30
万元的补偿。
参保大学生使用已通过省人社部门遴选和谈判确定
的
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
(
限定 生产
厂家、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及临床适应症,
以下简称特药
)
,
且在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由责任医师开具处方 p>
4
取药发生的特药费用,起付标准为<
/p>
2
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
部分给予
40%< /p>
的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内,
居民大病保险基金
每人最高给予
20
万元的支付限额。
(八)居民医保大学生待遇标准一览表
项目
缴费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
大学生
120
元
65%
75%
住院
待遇
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85%
起付线
三级
医疗机构
700
元;
二级医疗机构
400
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和
乡镇卫生院)
20 0
元
20
万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65%
无起付线
无起付线
400
元
200
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只负
最高支付限额
校医院
普通门
诊待遇
起付线
最高支付限额
门规
待遇
起付线
报销比例
担一次
同住院
顺产
800
元、阴式手术产
1000
元 、剖宫
产
1900
元
同住院(社区、乡镇卫生院)
生育医疗待遇
家庭病床待遇
5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
诊医疗
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
围内累计超过
p>
200
元以上的部分,由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0%
,
在一个医
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
(含个
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p>
起付标准为
1.2
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
医疗费用
1.2
万元以上
(
含
1.2
万元
)
、
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50%
补偿;
10
< p>万
元以上
(
含
10
万 元
)
、
20
万元以下的部分
给予
60%
的补偿;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
元)
的部分给予
65% p>
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
内,
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 高给予
30
万元
的补偿。
大病特药起付标准为
2
万元,起付标准
以上的
部分给予
40%
的补偿,
一个医疗年
度内
,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每人最高给予
20
万元的支付限额。
1.
经鉴定符合居民门诊规定病种条件
的,门规
医疗时不再负担起付标准;
2.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
/p>
补偿比例提高
5%
,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
< br>付限额提高到
50
万元;
3.
对建档立卡的
贫困大学生,大病特药不设起付标准。
注:<
/p>
门诊规定病种中的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比例,乡镇卫生院为
90%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为
80%
。
意外伤害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贫困大学生待遇
五、大学生就医结算流程
(一)住院就医、结算流程
1
、普通住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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