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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
学生保险知识手册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
二〇〇九年三月
一、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相关保险险种介绍
保险
名称
险种介绍
报销理赔
方式
参保人员
保费
标准
保费交
纳方式
北
p>
京
市
学
生
儿
童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 br>
①
纳
入
北 p>
京
市
大
病
①
持保险手册
统
筹
医
疗 p>
保
险
体
办理住院,
系
的保险制度,
由
出院结账时
北
京
市
劳
动
与
社
按要求直接
会
保
障
局
统
一
管
通过社保支
理;
付;
②
主
要
针
对
学
生
患
②
具体结算标
大
病
主
要
产
生
的
< br>准可咨询主
一系列费用,
一般
治医生或医
门
诊
费
用
不
能
报
院社保、大
销;
病医疗保险
③
一
p>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窗
口
负
责
度
内
保
险
起
付
标
< br>人;
准为
650
元,
< p>超出
③
了解大病医
部分由个人
(
30%
)
疗保险相关
p>
和
学
生
儿
童
大
病
政策可查询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北京劳动保
< br>(
70%
)按比例分
障咨询热线
< br>担,
一个医疗保险
12333
或
登
年
度
内
累
计
支
付
陆北京市劳
最高限额
17
万元;
动保障:
<
/p>
录取类
别为自
费的硕
士生新
生
(不享
受公费
医疗人
员)
元
人
年
学
校
补
p>
助
政
府
补
贴
100
/
·
50
50
元
元
< br>人
人
;
;
/
/
保险
名称
险种介绍
报销理赔
方式
参保人员
保费
标准
保费交
纳方式
中
p>
国
人
寿
“
学
生
平
安
险
”
①
中国人寿北京分公
①
个人支付医药 p>
司为在校大学生提
费,凭相关票
供的商业保
险;
据联系保险公
②
主
要
针
对
意
外
< p>事
司理赔;
故、社保或公费医
②
申请赔付 时,
疗之外个人承担部
应向保险公司
分
、京外医疗费用
提供的证明:
等;
赔付申请书、
③
意外
或就医费用发
身
份
证
复
印
生后,凭相关证明
件;
医院出 具
或医疗发票收据的
的
诊
断 p>
证
明
复印件、医疗费分
书、医疗费收
割单刀保险公司理
据、
住院清单、
赔
用药明细单、
出院通知书、
p>
必要时提供病
历;意外责任
索赔时还须出<
/p>
据书面“事故
经过”
,
若为交 p>
通事故,应提
供“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
/p>
书”
;
必要时
需提供的其他
有关证明。
全
p>
体
研
究
生
新
生
元
人
年
一
次
性
< br>交
齐
三
年
;
个
人
付
费
,
自
愿
投
p>
保
;
50
/
·
附件一:
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 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
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
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京政发
[2007] 11
号
)
,参照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 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特殊学校、
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
(全日制学历教育)
< p>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
参保缴费当年
8 p>
月
31
日前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非在校 少年
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
28
天 以内的新生儿)
。
以上人员统称
“
参保人员
”
。 p>
第三条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
于每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p>
30
日持本人的户口簿,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
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
疗保险费;
p>
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由
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
务所(以下简称
“
社保所
”
)
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
、
(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 人应缴
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
除 持本人户口簿外,
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
关证件:
(一)
享受本市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
取证
》
;
< p>(二)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
《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 困难补助
金领取证》
。
第五条
学生儿童 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
从缴
费当年的
9
月
1
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p>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 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办
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
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参保
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
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
9
月
1
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
医
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 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 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
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
下简称
“
特殊病种
”
)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 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
7
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 /p>
7
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条
学生儿童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
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
标准
均为
650
元。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
险基金按比例分担。
: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0%
,
个人负担
30%
。
在一个医
< br>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
17
万元 。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
90
< p>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
90
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
算;超过
90
天的,按每
90
天为 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 ,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
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
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
< p>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
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p>
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
< p>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
8
月
31
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
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
p>
9
月
1
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 计算。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 发生的医疗费用,
支付一个起付标准,
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
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 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
月
31
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
9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
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
3
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 科、
中医
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
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p>
30
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 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
行查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 医时,
可在就近定点医
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
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 p>
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
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
经医疗保险 办公室批准后,
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
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 种门诊治疗的,
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
金,
发生的医疗 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
结算时,
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部分,
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其余 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
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 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
亡前留观
7
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
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到
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 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
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
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
< p>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 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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