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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
及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关于 将
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沪
人社医发
〔
2011
〕
< p>45号)
,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将大学生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
国 办发
〔
2008
〕
119号
) p>
文件精神
,
现
将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 p>
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
,
< p>规范学生医疗保障
行为,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参加医疗保障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注册研究生
、
本科、
高职
(
高
专<
/p>
)
学生,
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二、
参保费:
大学生实行个
人缴费。
个
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
执行
,
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2014年的标准为每人
每年
90元
)
三、
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
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
并参加本市
居民城镇医保且缴纳参保费起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自办理
离校手续,
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门急 p>
诊医疗保障待遇。
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
(
12月31日
)
前,
未参加本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
仍可开具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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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凭证,
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 宜。
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
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 p>
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四、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
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本办法
第八款第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定点医疗机构:
大学生门急诊,
住院,
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为:
上海市 医保定
点医院。
六
、
住院及大 病门诊医疗保障:
上海市医保机构负责对大学生住院和大病门诊的医保就医管理
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学校配合市医保机构做好校大学生住院 p>
及大病门诊就医管理等相关工作。
1、
大学生在本市 住院及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和凭证结算医
疗费
(
不实 行现金结算后报销
)
。
所发生符合大学生医保统筹资金支
付范围医疗费用,
由定点医院记账结算,
其余医药费由定点医院 直接
向学生本人收取。
2、
大学生住院应凭入 院通知书、
本人身份证、
学生证原件及复
印件到校门诊
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
入院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
自
签发之日起7天内至医院办理登记手续,
逾期作废。
需重新开具新的
住院结算凭证时,
须将原结算凭证交回校门诊部换取新的住院结算 p>
凭证。
3、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 待遇接轨,
并随居
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2 014年的标准为:
大学生住院发生
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
0%,其余50%由个
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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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学生门诊大病范围:
尿毒症门诊透析
(含肾移植 后抗排
异
)
、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
(
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
)
、
放疗 p>
、
同位素
抗肿瘤治疗
、
介入 抗肿瘤治疗
、
中医院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
查,
精神病
(
限于精神分裂症、
中度和重度抑郁症、< /p>
躁狂症、
强迫症、
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
癫痫伴发精神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
以
< br>及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治疗
。
5、
p>
大学生患门诊大病应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
持本人身份证、
学生证到门诊部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门诊大病凭
证自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超过6个月后需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
需要变更医院,
应重新开具门诊大病凭证。
符合门诊大病 范围内的
疾病,
必须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不再进行 普通门急诊报销。
6、
大学生患有大病的具体医保待遇为:
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
线
(三级医院300元;
二级医 院100元,
一级医院50元)
,超过起付线
以上的医
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
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
民医保基金支付。
7、
大学生因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或因学校规定的教 育实习,
课题
研究、
社会调查居住在外省市期间, p>
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住院
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限当地 医保定点医院)
,
先由本人垫付。
出院
或治疗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
出院小结、
病史资
< p>料、
医疗费收据原件、
明细账单等资料至校门诊部,
由校门诊部集中
送区医保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经区医保机构审核确 认后,
将报
销金额拨付至校财务
,
再通 知学生办理领款手续。
8、
除上述7条外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 一律本人自
理。
七、
普通门急诊
1.
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到所在校区医疗机构就
诊。
大学生就诊凭本人
《
一卡通》
或
《学生证》
及自管病历卡挂号。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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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生入校,
学校免费发放每人
一张病历卡,
自 行保管,
遗失补办收工本
费
(
1.5元 /张
)
。
2. 没带本人
《
一卡通》
或
《学生证》
前来就诊的,
一律不享受 学
生医保,
费用自理
(急诊除外
) p>
。
3.
门诊用药应由接诊医生按病情开处方
,
一般不超过三日,
慢
性病为一周。
就 诊者应当遵从医护
人员的治疗方案,
不得指定用药
等。
4.
医生视病情开具相关病假证明,
原则上不予补病假。
学生不
得索要病假。
校外医院的病假证明
(急诊除外
)
应由校门诊部核转方
能生效。
(
考试期间病假证明参 照教务部门相关规定
)
5.因病情需要到校外医院就诊的,
必须去本市医保定点医院。
6.大学生因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或因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
课题
研究、
社会调查居住在外省市期间,
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急
诊就诊。
(
相关报销规 定见第八款)
。
八、
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规定:
< p>1、
大学生医疗补助资金系市政府、
市财政提供的门急诊专款资 < /p>
金。
大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就医管理规定,
在保证基本医疗的 原则下
,
合理使用,
杜绝浪费,
使有限 的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
2、
学生在校门诊部或医务室就诊发生符合规定 的普通门诊医
疗费用个
人负担10%。
非全日制学生在 校就诊医药费自理。
3、
校外发生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
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
诊待遇支付,
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 步调整。
(2014年的标准
为:
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 起付线300元,
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
分
, p>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由院校支付65%,
个
人自负 35%;
在二级
医疗机构就医的,
由院校支付55%,
个
人自负45%;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
医
的,
由院校支付50%,
个
人自负50%
)
4、
学生寒暑假期间,
或因病等休学或因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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