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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流动编制
B
系列人员薪酬待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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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
1999
〕
1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 制度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
2002
〕
35
号),以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
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
2000
〕
59
号)和中央人才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学
校用人制度的改革,
我校在 逐步推行各类人员职务聘任的基础上,
用人制度从单一的固定编
制方式过
渡到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现就流动编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问题制
定本暂行办法。
一、
适用范围
采用流动编制聘用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
岗位分类
1
、教学岗:主要从事教学工作;
2
、教辅岗:主要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
3
、事务管理岗:主要从事学校机关 、院系、直属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三、薪酬模式及标准
(一)月薪制模式
月薪制一般适用于聘期一年以上的流动编制人员。
1
、定薪原则:月薪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设置,教学岗位分为四级 ,教辅岗位分为六级,
事务管理岗位分为六级,每级岗位月薪标准详见《中山大学流动编
制(
B
系列)人员薪酬标
准表》(附件
1
)。对受聘者按受聘岗位定薪,并按实际工作月份数逐月发放。
2
、薪酬构成:月薪制薪酬由岗位工 资、岗位补贴、学校津贴,以及学校按规定为受聘
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部
分构成。
3
、起薪 点的确定及薪酬增长机制:根据个人受聘的岗位,按《中山大学流动编制(
B
系列)人员薪酬标准表》(附件
1
)确定起薪点。
受聘期内连续
2
个工作年度 考核称职以上并获得继续受聘者,相应地增加一档岗位工
资(单位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社
会保险金也随之增加),具体的递增额度见《中山大学流动
编制(
B p>
系列)人员薪酬标准表》
(附件
1
)中
“
连续
2
个年度考核称职后岗位工资递增额
” p>
一栏。
4 p>
、试用期薪酬:流动编制(
B
系列)人员在首聘期内均实行试用期,试 用期一般为
3
个月。试用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缴纳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