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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学院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 质的全面发展,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
修
身、博学、报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学风和校风,按照国家教育部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和
根据《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用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文化传播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 /p>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能诸方面的全面考
核,综合测评
成绩是学生评优、享受奖学金及学校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
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评 定一次,时间一般在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进
行,学生在校四年八个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总
和,为该生毕业总评成绩和鉴
定依据。
第五条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 经查实,本次综合测评成绩作废
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各项加分减分,以辅导员指定的班
级记录人或院会相
关负责人的记录为事实依据。
第六条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
< p>文化素质、科研及能力水平、
身心素质、专业素质等五项;综合测评
的总积分
(S)
由思想道德素质积分
(D)
、 p>
文化素质积分
(W)
、科研及能力水平积分(
N
)
、身心素质积分(
X
)和专业素
质积分
(Z)
五个方面组成,其中:思想道德素质积分占
12%
,文化素质积分占
4%
, 科研及能力水平积分占
7%
,身心素质积分占
7%
,专业素质积分占
70%
。
综合测评总
积分
S
按以下公式计算:
S=0.12D+0.04W+0.07 N+0.07X+0.7Z
。
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
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
为在校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在校综合测
评总分排定名次。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第七条
综合测评以班为单位进行,各班成立综合测评评议组,由现任
班长、团支
书、学习委员、一名普通同学和本班各宿舍长等若干人组成
(
如班
长、团支书、学习委员连任,空缺由普通同学产生
)
。主要任务是:收集 每位
学生的奖惩材料,逐一核对每位同学的考试成绩,核准基本分、加分、扣分。
算出各位同学综合测评成绩,初步排定名次。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辅导员和班、团 干部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审核所
在班级测评结果后并向全班学生公示;三天后向所在学院
公示。学院公示并
核实后,报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由学院学生办将测评结
果送
交校学生处。按公示程序,在每次公示期间,三天内如对测评结果有疑问,
可提出质疑意见。
第九条
综合测评的全过程要求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综合测评办
法及结果必须向学生
公布。
第三章
综合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详见附录《文化传播学院综合测评评分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项活动的积分加分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缺乏原始记录者
一律不予加分
。各类加分证明须出具相关单位盖章。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没有涉及的加减分细 则,可参考大学生手册
中的《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凡在
本《实施
办法》中有明确说明的,在本年级中以《实施办法》为准。若在规定学年时
p>
间内参加了校级以上的个别活动、比赛、实践,而《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
< br>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均未提及,若能出示参与证明、
获奖奖
状或证书的同学,可到年级辅导员处征求能否获得加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组负责解释。
文化传播学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
附录:
文化传播学院综合测评评分细则
思想道德素质(
12%
) p>
【基础分
12
分】
(
一
)
奖励分评分细则:
一、政治表现
1
、参加校、院 组织的各项政治类学习、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团日活动、党
日活动均包括在内)
,出满勤者每人加
3
分。
2<
/p>
、参加校团委组织的“青马工程”培训、学生代表大会者加
4
分,参 加院级
学生代表大会者加
3
分。
(以相关 文件或记录为证明)
3
、参加思想政治教育类竞赛(如 征文、理论知识竞赛等)加分标准:
等
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优秀奖(只适用于不分获奖等级的竞赛)
三等奖
经选拔程序而入围
(只适用于无获奖情况)
无需选拔程序参与(只适用于无获奖情况)
国家级
省市级
8+4
6+4
4+4
4+4
4.5
4
4+3
3+3
2+3
2+3
3.5
3
校
级
3+2
2+2
1+2
1+2
2.5
2
院
级
3+1
2+1
1+1
1+1
1.5
1
注:
(
1
)对于有设选拔程序的竞赛,只有入围者方可加参与分;对于没有设选拔
程序的竞赛,只需参与即可加参与分。
(此处未经选拔直接参加是指由老师或
< p>学院领导直接指派或推荐参加)
(
2 p>
)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即只能选择上面表格中的其中一格数
字进
行加分)
。
(
3
)竞赛 活动(含专业知识水平的竞赛活动)的工作人员(属学生干部执行
本职工作的,不加其工
作人员分)加分标准为: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每次加
4
分,院级的每次加<
/p>
2
分,该类加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
4
)参加社团组织的该类活动不加分。
(文化传播学院官方活动由社团承办
的除外)
(
5
)活动由组织参赛单位出证明,组织单位不出具证明的,以学生会相关负 p>
责人记录证明。
4
、
(
1
)写入党申请书者本学期加
2
分(原则上大 学四年只记一次加分)
,写
思想汇报者每篇加
0.5 p>
分(每学期最高不超过
1
分)
,每次加分需由年级辅导
员认定。
(
2
)参加校级党课培训合格者加
10
分,团课培训合格者加
5
分。
(
3
)在校期间入党者(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均可)加
10
分,校外入党人
< p>员同等加分。
二、社会责任
< p>
1
、参加校、院组织的“三下乡”活动者分别加
5
分 、
4
分,获得奖励者额外
加分,校级以上加
8
分,校级加
5
分,院级加
3
分 。负责联系“三下乡”活
动地点及做出突出贡献者加
10
分。
三、荣誉加分
1
、个人荣誉项
荣
誉
级
别
国家级
(
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
省级
(
省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 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
学校级或地区
(
市
)
级
(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党员、十佳青年学生 、十佳共青团员
等
)
学校级或地区
市
)
级
(
三好学生、优秀学 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
优秀志愿者等
)
学院级
(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军事教 育先进
个人等
)
组织机构内部评优所获荣誉
加分
20
10
8
6
4
2
2
、集体荣誉项
荣
誉
级
别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社团等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社团等
学校或地区
p>
(
市
)
级先进党、团支部、社团等
学院先进党、团支部、社团等
加
分
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12
9
6
5
10
7
5
4
一般成员
6
5
4
3
注
:
1
、上述所有荣誉奖项指由各级党政机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授予的奖项。
< p>
2
、荣誉奖项以表彰证书为加分凭据;没有表彰证书的,以书面表彰材料为加
分凭据。
3
、同一项获不同级别荣誉,只计最高级别一项。
4
、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界定。
四、宿舍文化建设
在学校宿舍文化建
设评比活动中,
凡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者,
宿舍长计
4
< p>分,成员计
3
分;凡被评为学院文明宿舍(即“流动红旗”宿舍)者 ,宿舍
长计
3
分,成员计
2
分;合格宿舍不加分。
(二)处罚分评分细则:
1
.日常活动考勤扣分:
(<
/p>
1
)凡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未
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3
分。
(
2
)应参加党(团)课培训而未参加者一次扣
5
分,党员不参加组织生活者
一次扣
3
分,团员不 参加组织生活者一次扣
2
分。
(以召集人考勤记录为准)
。
(
3
)拥有集体活动场所(如 画室、实验室、展厅等)的班级成员,须按要求
安排值日表,所有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
定期整理活动场所。逃避、未按规
定完成、完成效果差者,发生一次,取消“思想道德素
质”项计分;发生两
次,取消本学期评优资格、综合测评总积分(
S p>
)降低
20%
;发生三次及以上
者,受院通报
批评、综合测评总积分(
S
)降低
50%
。
(
4
)每周宿舍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凡在学院 宿舍文化建设中未建或受到通报
批评的宿舍(即不合格宿舍)
,每次宿舍 长扣
3
分,成员扣
2
分。
3
次被列为
不合格宿舍、情节严重者,取消“思想道德素质”项计分,取消本学期
所有
评优评奖资格。
2
.违纪处理扣分:
(
1
)未经准假,假期未开始提前离校或假期结束未按规定时间返校者,缺勤
一天扣
3
分,按天数累计计算。
(
2
)使用违规违章电器者,被相关部门发现,受院通报批评者扣
< p>15分,校
通报批评扣
20
分。 p>
(
3
)受警告处分扣
20< /p>
分,严重警告处分扣
30
分,记过处分扣
50
分,留校
察看处分扣
60
分。
(
4
)同一违纪事实只扣最高分。
文化素质(
4%
)
< p>【基础分4
分】
(
一
)
奖励分评分细则:
一、文艺活动
p>
1
、经院领导和辅导员批准参加各种艺术团体长期训练且无缺勤记录者每人每
学期加
10
分(以相关证明或证书为准)
,未经批准的不加分。
2
、文艺演出
凡参加校级文艺演出者(如主持、歌唱、舞蹈、朗诵、演讲等非 竞赛类
活动)
,
如是以学院名义,
经学院 登记或委派,
非私人关系,
参加校级演出者,
加
5
分,个人名义参加者不加分;凡参加院级文艺演出者,活动由本学院组
< br>织的加
4
分。以学院名义或经学院登记委派,参加其他学院组织的文艺演出
者加
3
分。其他文艺类活动如由校、院组织派出,非以个 人名义参加,由该
组织出证明,参照评分。
3
、文艺竞赛
凡参加文艺竞赛者,校级及以上加
8
分,院级加
6
分,社团活动加
2
分,
如获奖,加分标准如下:
等
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优秀奖(只适用于不分获奖等级的竞赛)
三等奖
经选拔程序而入围(只适用于无获奖情况)
无需选拔程序参与(只适用于无获奖情况)
省市级
9+1.5
6+1.5
6+1.5
3
2
1.5
校
级
6+1
4+1
4+1
2+1
1
1
院
级
3+1
2+1
2+1
1+1
1
1
注:
(
1
)对 于有设选拔程序的竞赛,只有入围者方可加参与分;对于没有设选拔
程序的竞赛,只需参
与即可加参与分。
(此处未经选拔直接参加是指由老师或
学院领导直接指
派或推荐参加)
(
2
)同一节目重复参 加演出或同一作品重复参赛只计一次参加分、重复获奖
只计一次最高分。
(即只能选择上面表格中的其中一格数字进行加分)
。
(
3
)院艺术团成员参加院办演出属职务所在,不予加分。如以学院名义,经 p>
学院登记或委派,非私人关系,参加校级、外院的演出,参照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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