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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辅导:民法的概念
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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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
【分析】
民法是调 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
明确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一
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
系的范围及其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1.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关系主体之间 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法
区别于调整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
门的重要标志。
2.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可将民法作以下划分:
第一,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指由立法机关系统
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p>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
系,包括民法典
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
采用,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
而且以判例法 为特点。我
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
、法规。
第二,
广 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所谓广义民法,
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 p>
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
其外延包括民法典、
其
他民事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 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
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
< br>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的民法概念,
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其外延
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
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
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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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民 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
系统地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编纂 p>
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罗马式,
< p>即法学阶梯式。这种模式
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近代民事立法中,
《法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体例的典范。二是德
国式,
即 潘德克吞式。
这种模式是历史法学派体系化地研究古罗马法所得的成果,
将民法典
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近代民事立法中,
《德国民法 典》是这种立法体
例的典范。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制定民法典,
《民法通 则》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
的法律,起着类似于民法典的作用。
■
民法的特征
【分析】
民法具有以下特征:
1.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规范体系,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
保护是民法的基本职能。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
p>
权、知识产权等,同时民法为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保障。
2.
民法是私法。
关 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是利益说,
二是意思说,
< p>三是主体说。在我国,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助于弘扬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
以 减少国
家对私人生活领域不合理的干预。
3.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又是司法机关处理民
事案件的裁判规则。
主要规定民 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中也有少数程序性
的内容,如宣
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等。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服务于民事权
利、义务的
实现。
4
。民法规 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民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
行性规范调整
社会关系。
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
允许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和利 p>
益设立、
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
民 法利用强行性规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经济生活
进行干预。
民法规范中,< /p>
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并存,
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
< br>强制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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