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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刑法学的新增罪
名
一、投
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013
新增
)
(
一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二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点
1.
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br>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
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
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
< p>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
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
故意的内容不
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 秩序为故意内容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
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p>
(
四
)
投放虚假危险物 质罪的法定刑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p>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013
新增
)
(
一
)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
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
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二
) p>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
包括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
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
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
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
序。
2.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3.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 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
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
秩序的行为。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
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
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
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
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
4.
本罪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
明知没有爆炸威胁、
< p>生化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
却加以编造,
或者 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
三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息罪的认定
1.
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
;
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
< p>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本罪与后罪在主体、
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
同或类似之处。二者之
的区别是:
(1)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
< p>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
;
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 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
物质而决意投放。
(2)
行为方式 不同。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
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
恐怖信息
;
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
< br>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 假的恐怖信息。后
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
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 出去,
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
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
属事后不可罚行为,
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
罚。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
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
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 p>
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
四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 怖信息罪法定刑
犯本罪的
处
5 p>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造成严重后果的 p>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
(2013
新增
)
(
一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
< br> 食品监管渎职罪,
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p>
(
二
)
食品监管渎职罪 的构成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 动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 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
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从事食品监督管理等工作
的人员。
4.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
(< /p>
三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食品监管渎职罪与一般食品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
一般食品监
管失职行为是行为人具有食品监管失职行为,
但并没有造成公私财产、
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 达到
《刑法》
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程度。
<
/p>
(
四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
2408
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p>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
罪的
,从重处罚。
四、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013
新增
)
(
一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
指对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