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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p>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考招生工作相
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执行 教育部规定,
实施招生工作
“阳光工程”
,
贯彻< /p>
“公平公正、
全面考核、
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
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部标代码为
10600
,主管部门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校址
仙葫校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
13
号,邮编:
< p>530200。
明秀校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
179
号,邮编:
530001
。
第五条
广西中医 药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
高等学校。培养研究
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各类高质量人
才。
第六条
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七条
我校目前未开设清真食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事项以及做出相关解释。
第九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处是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
高职
(专
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 督”的录取体制,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
,
对已投档的考生,
学校采
用
“分数优先”
原则,
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 序依次择优录取。
“平行志愿”
录取结束后,
若仍有部分
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
业和人数
,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第一学校 志愿录取不满的条件下,
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
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
的专业。
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但服从专业调 剂的,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尚
未完成计划的专业
(校企合作类高职专 业除外,
只招收填报或服从调剂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未填报者不予调剂
)
,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生源地为浙江省的考生
(含高水平运动员)
,
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
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并
计入总分。
第十六条
我校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
,
要求报考医药类等相关专
业的考生无色盲
、色弱。并从医药人才培养、就业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身体
状况提出以下
要求:
(一)护理学(本科)
、护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及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
< p>155cm
(含)以上、男生
165cm
(含)以上 。
(二)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携带者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卫生与营
养学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
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
对体 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
格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面向广西招生,单列志愿, 单独划线,五年制本科
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三年制专科(高职)生安排在高职高专
提前批录取。此项目主要
招收农村生源,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向单位所
在县(市、区)生源;定向
生源县(市、区)内如果生源不足将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择优
调剂录取。在同一地级市内调
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
,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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