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大学-湖南城市大学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号:
AC-141-01R1
下发日期:
2009
年
5
月
14
日
编制单位:
FS
批准人:蒋怀宇
CCAR-121
部运营人选送飞行学生
在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
CCAR-121
部运营人以及中国民用 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外送单位)选送飞行
学生前往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
外学校)进行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
级和高性能飞机训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
CCAR-141
部)
、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
CCAR-121
部)
和
《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1
部)
,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对境外学校的要求
2.1
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学校,初次申请时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2)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
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资格至少连续二
年以上且现行有效;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
资格。如果申请高性能
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美国学校,应
当使用
FAR-141
部课程,
欧洲和加拿大学校,应当
使用
ATPL(A)
整体课程;
(3)
近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一年内无飞行事故;
(4)
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
(5)
具有我国外送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该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 飞机驾驶员培训的
意向书(请使用
//
上公布的现行有效 版本的意向书样式)
;
(6)
具有至少
20
名全职飞行教员;
(7)
具有至少
20
架训练飞机,且至 少
50
%飞机为学校自有。如果有租用飞机,租期应当
至
少二年以上。
2.2
境外学校除应满足
CCAR-141
部、
CCAR-121
部和
C CAR-61
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外,还应
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拟接收的学生英语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测试筛选,确保学 生具备进入训练的
语言能力。
(2)
在认可证书容量限制范围内招收中国学生,注册的中国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境外驾驶
员学校认可证书给定的容量限制。
(3)
按照局方 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定期向外送单位报告学生训练情况。在训练过
程中,
如果学校变更训练大纲,
需经所在国民航局批准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批准。 p>
(4)
在每月第二个星期一至当月月底登录“境外驾驶员 学校中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school/enter
.asp< /p>
”,上报注册上月中国学生数量及飞机总飞行时间,该数
据信息只
能在当月内修改。
(5)
训练时间的计算应按照 p>
AC-61-03
的有关要求进行。
1
(6)
学生毕业或退学回国时,应向外送单位提交完整的训练记录副本。
(7)
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停飞学生前应当与外送单位协商决定。
(8)
训练过程中,境外学校出现的任何飞行安全事故都应当及时通报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
准司,并提交所在国事故调查主管部门的最终报告。
2.3
对境外学校训练容量限制的要求:
< p>
首次获得认可证书的境外学校最大训练容量限定为
30
名,在其中至 少
10
名中国学生取
得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
级后,方可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最多
30
名;此后,每
6
< p>个
月可以再次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最多
30
名;但训练 容量不得超过该校最大训练容量的
70%
。
3.
训练和换发执照的一般要求
3.1
应完成的训练标准:
(1)
取得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至少包括
VOR/NDB/ILS
)和带有
ICAO
英语 通信能力等级至少
4
级(含)签注的飞机多发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对于在欧洲、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境外学校,应当取得多发飞机仪表等级。
(2)
通过了所在国民航当局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并取 得合格证明,或者
满足本咨询通告第
4.2
款的规定;< /p>
(3)
完成了
CCAR-121
部第
121.417
条规定的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如适用)
< p>。高性能飞
机的飞行训练应在取得带有多发飞机等级、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或临时执照)后实
施。
3.2
执照换发的一般要求:
(1)
学生完 成训练后,
应当持有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和
ICAO
英语通
信能力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合格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
绩单(如适用)
以及表明完成所有训练课程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样例参见
//
上公布的最新
版本)
,参加并通过局方组织的飞机 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
照(英语)理论考试,持相应理
论考试成绩单和国内经批准的培训机构出具的
ATPL
培训证
明,网上申请换发中国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带有
ICAO
英语通信能力 p>
4
级签注的多发飞机
商用驾驶员执照。
(2)
学生应在境外学校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签发日 期起
12
个日历月内
申请办理中国执照。
超过
12
个日历月申请的,
应当通过局方组织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 员执照
和飞机仪表等级实践考试。
(3) <
/p>
外籍执照签注有
ICAO
英语通信能力
4
< p>级(含)以上的,可在中国执照上签注4
级,
有效期
按照外籍执照颁发日期计算,三年有效。
(4)
对申 请换发中国执照的外送学生,
应接受局方组织的对其飞行技能和
ICAO
英语通信
能力的抽查,确定是否具备颁发中国执照的相应能力。
(5)
未完成训练的学生,回国后按照
AC-61-0 1
的有关外籍驾驶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政策
换发已持有的外籍执照。
p>
4.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要求
4.1 <
/p>
外送单位可要求学生在境外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此类学生在
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由经批准具有培训资格的外送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航线
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机构进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差异部分培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局方
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4.2
对于选择不在境外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的外送单位,其飞行学
< br>生在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在具有相应培训资格的机构参加经批准的航线运输驾
驶员执照理论课程,并通过局方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2
4.3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机构要求
(1) CCA
R-141
部驾驶员学校、
CCAR-121
部运营人、
CCAR-142
部训练中心或经国家教
育部门正式批准的航空院
校等均可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资格。
(2)
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 可直接提供
全部或差异部分培训课程。
(3)
其他机构应当依据
CCAR-61
部、
CCAR- 141
部规章有关训练教材、教员资格、训练
大纲等要求的审查和批准后
,方可开设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课程。高级地面教员、
通过
AT PL
理论考试(英语)的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执照或者
CCAR-121
< p>部航空公司内持有飞
行教员执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担任该课程教员。<
/p>
5.
对外送单位的要求
5.1
在出具外送 意向书时,应通过现场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经营、财务状况,训练质量和
安全水平,核
实学校训练容量,掌握包括组织机构、资本构成、学校设施、运行基地、全年
可用天气情
况、主任飞行教员资质、全职飞行教员数量和资质、飞机数量、特技训练以及高
性能训练
所用飞机等信息,并对照本咨询通告的规定,确定符合局方要求的条件后才进行推
荐。<
/p>
5.2
与境外学校签订外送训练合同时,应当明确为每 位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5.3
应在
“飞行人员执照网上审批及监督系统”
(
)
上对外送学生进行注册,
并及时更新网上学生登记数据和学生状态,局方
不受理书面注册:
(1)
根据境外学校认可证书上给 出的容量限制,系统中各学校分别设定可注册的最大学
生数量。考虑到新学生注册和已在
校学生毕业离校过渡期间等因素,系统自动限制注册学生
数量最多不得超过限制容量的<
/p>
10%
。
(2)
外送学 生注册时间限制为出国日期前一月到该日期后一月之间的
60
天。学生注册分 p>
三种状态:送出、停学和毕业,停学和毕业不在系统控制的学校容量限制范围内。
(3)
不得虚假注册。
5.4
外送单位的责任
(1)
外送单位是外送学生训练管理和训练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2)
应制定相应的筛选淘汰制度,确保选择在思想作风、航空理论、 飞行技术、身体、
英语等方面优秀或比较优秀的飞行学生进入
CCAR- 121
部运营人,
以保证航空公司飞行人员质
量。
(3)
应针对每批学生,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学校训练 大纲执行情况,检查训练质量、
学生管理、外事纪律和遵守合同规定等方面。
(4)
应做好学生思想稳定工作,加强安全管理教育,了解学生 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解决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要求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正确解
决飞行训练中遇到的各种问
题。外送学生数量较多问题突出的,应派人长驻监管。
(5)
应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问题,学生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帮助。
(6)
应履行合同要求,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学生停训。
5.5
若发现境外学校不按训练大纲实施训练、不履行合同未为学生购 买保险、发生安全事故、
超过容量限制招生等,应及时与境外学校沟通,依据合同和相应
法律条款妥善解决出现的问
题,并将境外学校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飞行标准司报告。
5.6
学生完成训练回国时,应携带学校提供的完整训练记 录副本,交外送单位飞管部门保管,
至少保存五年。
5.7
对于因境外学校无法继续提供训练等原因中断训练的学生,如转 学,应转入国内经批准
的
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 或取得
CCAR-141
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境外学校。转学
< p>程序应满足当地民航局要求以及
CCAR-141
部的要求。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