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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勤人员专业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 章和规章性文件的
决定》(发布日期:
2003
年
4
月
8
日
实施日期:
2003
年
4
月
8
日)废止(原因: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直属企业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勤
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函》
(1994
年
1
月
3
日[
94
]劳部发
59
号
)
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空勤人
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批复》
(1994
年< /p>
10
月
26
日[
94
]人薪函
6
号
)
二
个文件
对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经重新作出规定,该规定应当废止。)
【发
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已撤销
)
【发布日期】
1985.11.02
【实施日期】
1985.11.02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航空勤人员专业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日)
根据专业飞行小时费制度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空勤
< br>人员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保证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现结合今年
企业的工资改革,将原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机组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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