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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民航局
时间:
2013-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空管局
,各通用航
空公司,各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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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
为了规范通用 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
护国家空中安全,现将《通用航空
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
望遵照执行。
《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涉及地方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落 实,
涉及军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落实。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
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3
年< /p>
11
月
6
日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根据《通 用航
空飞行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
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总
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
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的
审批。
第四条
< p>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
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
、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
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
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
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
通用航空飞行活
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
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第五条
除以下九种情况外,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
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
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
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一)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
者外
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
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
、外交部审批。
(二)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 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
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
特别行
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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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
10
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
区审批
;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地区和沿国际航路飞
行),由民航地区管理
局商所在军区空军审批,报相关军区备案。进入上
述地区或越过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森林
灭火、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的,
由所在飞行管制分区指挥机构(航管中心)审批并报军
区空军备案。
(四)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
总参谋部审批;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
用航空飞行任务,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军区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审批。
(五)凡在我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 ,其
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军区审批;从事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
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
管
理局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六)我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
通用航空飞行
,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
报国务院审批。
(七)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使用 未对外开放
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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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 业事业单位使用军
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测量)、遥感物探,以及使用总参谋部直属部
队
航空器或者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跨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总参谋部审
批。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在辖区内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相关军区
审批
;使用海军、空军所属航空器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海军、空
军或者海军舰队、军
区空军审批。
(九)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 情况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按照国家和
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批。
第六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通常由飞行任务执行单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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