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学就业-公安大学就业
民航明传电报
签批盖章
许
浩
等级
平急
局发明电〔
2016
〕
2630
号
关于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机场公司,
民航大学,民航飞行
学院,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
<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
基本规则》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
理规则》的规定,参
考国际民航组织
10019
号文件《遥控驾驶航
空器系统
手册》的相关要求,为适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快速
发展,空管办组织对《民用无人机
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
MD-
TM-2009-002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
办法》
(
MD- TM-2016-004
)下发你们,请遵
共 11 页
中国民航西南地区(民航云南空管分局)
照执行。
附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航局空管办
2016
年
9
月
21
日
抄送:局领导,总工程师,政法司
、运输司、飞标司、适航司、空
管局
承办单位:空管处
电话:
6409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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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西南地区(民航云南空管分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
MD- TM-2016-00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
规范
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 、进近(终端)和机
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
p>
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
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
p>
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
管制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
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
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
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多个主
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
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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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西南地区(民航云南空管分局)
p>
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
评估管理
第五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 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
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
p>
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
(一)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
(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 /p>
7
千克;
(三)
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
航空器;
(四)
在昼间飞行;
(五)
飞行速度不大于
120
千米
/
小时;
(六)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
(七)
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八)
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系统
的检查;
(九)
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
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
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 活动需要评审时,由
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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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西南地区(民航云南空管分局)
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第七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空域内 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
民航有关规定,经评估满足空域运行安全的要求。评估应当至少
p>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情况,包括民用无人驾 驶航
空器系统基本情况、国籍登记、适航证件(特殊适航证、标准适
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等)
、无线电台及使用频率情况;
(二)
驾驶员、观测员的基本信息和执照情况;
(三)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人基本信息;
(四)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包括:飞行速 度、
典型和最大爬升率、典型和最大下降率、典型和最大转弯率、其
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
、航空器最大续航能
力
、起飞和着陆要求;
(五)
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计划,包括:飞行活动
类型或目的、飞行规则(目视或仪表飞行)<
/p>
、操控方式(视距内或
超视距,无线电视距内或超无线电视距等)
、预定的飞行日期、起
飞地点、降落地点、巡航速度、巡航高度、飞行路线和空域
、飞
行时间和次数;
(六)
空管保障措施,包括:使用空域范围和时间、管制程
序、间隔要求、协调
通报程序、应急预案等;
(七)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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