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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育学院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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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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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各大学录取分数线-2015各大学录取分数线

2020年11月25日发(作者:莫金友)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 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南京医科大学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章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医科大学接受普通高 等学


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 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 有


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 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 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 /p>


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


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 p>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我校录取


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期前

2


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提交暂缓报到申请和


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在报到之日起

2

周内到学校

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


无法及时提交暂缓报到申 请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


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

1

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


到学校补办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校组织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 其个


人信息、录取通知书、前置学历学位等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


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


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


校学习,认为经过 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 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


需保留入学资格者,

本人提出申请,

< p>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已明确导师


的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还需征得导师同意。属前款


第(一) 种情况的,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


门诊部核准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p>

1

年;第(二)种情况


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保 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获批保留


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15

日内 无故不办理离


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学校不予注册,


不予其在校研究生 待遇。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 应当在期满之日前

2

周内向所在


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 请,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导师


(未明确导师的除外)同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作为 应


届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申


请办理恢复入学手续时须 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


校门诊部核准。身心状况经复查,仍诊断为不适宜在校 学习


的,视为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向学校提出入


学申请的,视为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研究生 招生


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应转移到学校的学生本人档案是否齐全。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身心健康检查由学校统一安排,研究生新生应按学校要


求接受健康检查。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


学校指定医院 诊断,并经校门诊部核准,认为经过休养和治


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或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申请休学。


复查由研究生院会同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各研


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协助。


经全 面复查合格者,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研究生学籍。


第九条

注册是研究生维持学籍的手段。每学期研 究生须


注册,才能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享有学校规定的各项


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


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p>


(一)注册时间和地点


在校研究生一般于每学期开学(以校历规定时间为准)


1

周内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


续(或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另行安排并通知研究生)


(二)注册手续须本人持研究生证办理,不能由他人代


替。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 者,需事先提交申请,经导师


和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


超过

30

日。在校研究生未申请缓注或缓注申请未获批准 逾


2

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为其


办理退学手续。


(四)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核实注册人员信息,并反


馈给研究生院。


(五)注意事项


1.

研究生须按时注册才能参加评奖评优活动。


2.

达到退学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超过最长学习年


限的研究生,不 予注册;正在休学研究生,不予注册。


3.

对 于出国(境)不在校的研究生,一律先不注册,但


应申请缓注并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待 研究生回国报到后再


由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4.

经导师安排在国内其它省市实习或参与项目的研究


生,暂不注册,但应申请缓注并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待研


究生回校后由 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5.

未按规定缴纳 学费等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研究生


应于每年的

8

月< /p>

10

日之前将学费等各项费用存入学校代办


的“中国银行” 借记卡中,具体规定参考《南京医科大学学


生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确因 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纳学


费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或申请暂缓交学费,

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


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后予以注册。未按时缴纳学费但之后在


规定时间内补交费的研究生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6.

研究生应注意遵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与注册相关的


其他要求。

< p>



第三章

研究生请假手续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请假分为因公请假和因私请假两种。


研究生因专业学习需要而离校(二级培养单位)从事课


题研究、访学、交 流、参加学术会议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因


公请假。因公请假须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 单位审核批


准,具体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请假

4

周 以上,须报研


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个人事务而请假的,视为因私请假。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因私请假,请假

< p>1

周及以下,须经


导师批准,报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备案;请假

1

周以上,

4


及以下,须经导 师同意,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批准,报


研究生院备案;请假

4

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 因病请假,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门诊


部)的证明。


第十二条

请假注意事项


(一)请假期满,必须按时报到销假。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课论:


1.

不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规定的学业


活动、擅自离校(二级培养单位)


2.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

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研究生一个学期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需办理休学。



第四章

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种。


研究生需到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联合培养、课程


研修等,视为因公 出国(境)

,须经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


位同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备案,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具体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申报“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的研究生,参照《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项目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 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自费留学等,


视为因私出国(境)


在校研究生因私出国(境)限于国家法定假期成行, 须


经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在读


研 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申请休


学,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 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计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可


获得课程学分。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

课程应当重修。


特殊情况,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

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一门课程缺课

(含请假)

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

1/3


或者实验课缺实验

1/3

者,课程应当重修。


重修课程可以与 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修读同年级


其他类型研究生(如有)的相同课程。重修课程如 停开,应


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

同类课程或高一级课程。


研究生因患急病 、大病或突遇意外伤等导致无法参加考


核,或因其他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 核,可以


申请缓考,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

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年级相同专业


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免修课程须符合 学校的相关规定,


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由研究生院批

< p>
准。研究生选修课程原则上不予免修。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 定第三


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

完整地记载 、

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p>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 br>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


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 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个人


申请,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符合培 养


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 读课


程和完成相关培养环节。硕士生课程原则上安排在第

1

学年


内完成。博士生课程原则上安排在第

1

学期内完成 。各二级


培养单位应关注本单位研究生的学业状态,对未能按时完成

学业的研究生,应予必要的预警。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


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除临床和口腔医学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生以外)在学期间均应参加中期考核。凡中期考核合格者,

< p>
可继续攻读学位。博士生中期考核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转


为硕士培养或作 退学处理。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由学校


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学校认可 的跨校


修读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认定


其学分。

沈阳范大学-沈阳范大学


北大学位证-北大学位证


大学落榜了-大学落榜了


北京大学第三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人民医院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英语作文我的大学-英语作文我的大学


福州哪些大学-福州哪些大学


大学文化课-大学文化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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