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男生-理工大学男生
大学生参军入伍指南
一、征集条件
(
一
)
文化条件
1.
< p>男青年。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及毕业生,当年被普通
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
2.
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
业生
及在校生。
(
二
)
年龄条件
1.
男青年
:
当年
12
月
30
日前年满 p>
18
至
22
周岁,
毕业生可放宽
至
24
周岁。当年新生年龄可放宽至
17
周岁。
2.
女青年为年底前年满
18
到
22
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
年
满
17
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入伍。
(
三
)
政治条件
按照公安部、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2014
年修订的《征兵政 治
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
可网上查询
)
。
(
四
)
基本体格条件
按照国防部
2015
年修订的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执行
(
可网
上
查询
)
,基本体格条件如下
:
1.
身高
:
男性身高
16 0cm
以上,女性身高
158cm
以上。其中:
A.
坦克乘员:身高
160~178cm
;
B.
水面舰艇、潜艇人员:
男性身高
160
~182cm,
女性身高
158~182cm
;
C .
潜水员:
身高
168~185cm
< p>;D.
空降兵:
身高
168cm < /p>
以上;
E.
空军专机女乘务员:
身高
164-~172cm;F.
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
高
170cm
以上
(
体格条件优秀的 p>
165cm
以上
)
,女性身高
165 cm
以上;
G.
驻香
港澳门部队条件兵:
男性身高
170cm
以上,女性身高
160cm
以 上;
H.
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
男性身高
180cm
以上,女性身高
173cm
以上。
2.
体重
:
不 超过标准体重
(
标准体重
kg=
身高
cm-110)
的
30%
,
不低于标
准体重的
15%
;
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
,不低于标准体
重的
15%
。
3.
视力
: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6
,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5
。
< p>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
无并发症,
任何一眼裸眼视
力达到
4.8
,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 降兵外合格。
其中
:
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 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
安警卫部队条件兵,
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
于
4.8
;
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5.
0
。
4.
文身和瘢痕
。
瘢痕体质,< /p>
面颈部长径超过
3cm
或者影响功能的
瘢痕
,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
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
长径超过
3cm
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10cm<
/p>
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白癜
风在面颈部的
长径超过
1cm
、
在身体其他部位超过
2
处或不超过两处,
但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上,不合 格。
二、基本流程
1.
报名。
原则上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在全国征兵网
(
网址
:
)
报名或到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站或者原户籍所
在乡、镇
(
街道
)
武装部报名。
2.
< p>体检、政治考核和预定兵。对应征的大学生,在
6
月
30
日以
前完成体检、
政治考核和预定兵
(6
月份未参加体检的青年也可同其他
应征青年一起,参加
8
月的体检
)
。
< p>
3. p>
审批定兵。
8
月下旬正式审批定兵,确定入伍去向。
4.
< p>起运新兵。一般
9
月
5
日开始 起运新兵,
9
月
30
日前新兵运送
完毕。
5.
后续事宜。
新兵交接
5
个工作 日内,县
(
市、区
)
征兵办公室和
高校开始为高校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为在校生和毕业生办理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复学
(
入学
)
学费减免手续。
以上各环节工作具体以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征兵计
划和通知为准。
三、惠兵政策
大学生义务兵在享受普通青年参军入伍待遇的基础上,
还享受地
方政府给予的特殊待遇。
(
一
)
普通适龄青年参军的经济待遇
1.
< p>义务兵津贴。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
850
元,第二年每月津贴 费
950
元,两年津贴共约
21600
元 。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还另有补助。
2.
士官工资。
下士
(服役
3-5
年)平均每月
4200
元左右 ,一年共
5
万元左右;中士(服役
6-8
年)平均每月
5200
元左右,一年共
6
万元左右;
上士
(服役
9-12
年)
每月
6000
元左右,
一年
7
万 元以上;
四级军士长(服役
13-16
年)每月
7000
元左右,一年
8
万元以上。
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或担任班长、副班长的还另有补助。
3.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p>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
金。
我省义务兵家 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
农村不低于上年度当地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100%
,城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
入的
50%
。
进藏、
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 务兵家庭优
待金按现行标准的
3
倍发放。
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省内各地实际发
放金额也有所不同。
4.
一次性退役金。
< p>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
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
家发给
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
4500
元
×
服役年 数。获得荣誉称
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 定的比例增
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
15%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
< p>10%;荣获三等
功的,增发
5%
。
5.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
2011
年
11
月
1
日后退役的义
务
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
在退役第二年的
8
月底前,
由当地人民政府
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
1
年补助
4500
元,其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
p>
4500
元
×2
年
=9000
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
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
9000
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
20%
,
其一次
性经济补助金额为
9000
元
×[1+
(服现役年 数
-2
)
×20%]
。
(
二
)
普通应征青年退役后就业、社保、升学优惠 政策
除上述经济待遇外,退役士兵享受以下就业、社保、升学优惠政<
/p>
策:
1.
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p>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
1
年内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
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
书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
2
年,最短不少于
3
个月。
2.
< p>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就业培训定点
机构参
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
800
—
120 0
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3.
一次性创业补贴。 p>
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
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
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
①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自主
创业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
不超过
1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
业的,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
“捆绑式”< /p>
贷款,
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②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 新招用退
役士兵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
30%
以上, p>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申请不超过
200
万元的小
额担
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
5.
< p>税费减免。①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
自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
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并限额减免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
8000
元 ,最高
上浮
20%
。②商贸企业和服务型、加工型企业接 收安置退役士兵的,
3
年内按实际新接收安置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
浮
50%
。
< p>6.
公务员等考录优惠。
①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
< p>位的,
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
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
首先用于接收由政< /p>
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③国有、
国有控股和国 有资本占
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
5%
的工作 岗位,在符合政府安
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7.< /p>
政府安排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
作:①士官服役满
12
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
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
疾等级的;
④是烈士子 女的。
用人单位及时与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
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军龄
10
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8.< /p>
公益性岗位补贴。
以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属于
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
由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
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享受补贴延长至退休。
9.
< p>社会保险服务优惠。①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的军龄
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p>
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②退役士兵实
现灵活就业后,
向街道
(
社区
)
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
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 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三项保险费额的
60%
。
< /p>
10.
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p>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
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 p>其工
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11.
报考高等学校加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的,投
档总分可增加
10
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
20
分。
(
三
)
大学生参军特别优惠政策
大学生
(
普通高等学校
<
含高职、高专
>
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当年
被录取的新生
)
参军除享受针对所有士兵的统一优惠政策外,
还享受
以下特别优惠政策。
1.
优先优待
①优先征集入伍。大学生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 审
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②增发义务兵家 庭优待金。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
生和新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家庭优
待金。其中本科生增发
100%
,高职高专生增发
50%
。其家庭还应享受的其他军属待遇,由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
p>
③国家补偿
(
减免
)
学费、 p>
代偿助学贷款。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
兵役的高校学生实行资
助,
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
实 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对其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费予以
减免。
资助对象包括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
院的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研究生、第二学士 学位的应
(
往
)
届
毕业生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
高职
)< /p>
应
(
往
)
届毕业生、在校生 和入学新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
超过
8000
元,研究生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元。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提前下拨预算,
保证及时发放到位。
2
、复学升学
①
< p>复学(
入学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 等学校就读的学
生
(
含高校新生
)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
役后
2 p>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②
考研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
(
含高校新生
)
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
p>
分别在退役后
3
年内、
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
< p>3年内
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 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取。
③
< p>免试读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
生、在校生
(
含高校新生
)
士兵退役后,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
(
指初试
)
攻读硕士研究生。
④
< p>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国家每年设立5000
人以内的硕士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