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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大学生征兵入伍优抚政策
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
通知(教学
厅〔
2015
〕
3
号)规定:
1.
设立
“退役大学生士兵”
专 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
p>
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
5000
人以内,在全
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
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
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
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
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
选指标体
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
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
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
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
新生)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
3
年 内参加全
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 等条件下优
先录取。
4.
放宽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
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转入本校其他
专业学习。
5.
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
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
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
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
/p>
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
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
业信息、重点推荐、
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
2013
年 国家财政部、教育部、
总参谋部联合制定下发了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规定从
2013
年起, p>
国家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
的学费,
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部、
教
育
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联合制定下发了
《关于调整完善国 p>
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
[2014]180
号)
,
将学费
补偿或代偿标准从
每年
6000
元提高至每年
8000
元,研究生每
年
12000
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 偿款首
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补
偿或代偿的标准是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
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
额,本科生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p>
12000
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
际缴纳的学费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8000
元或
12000
元的,按照每年
8000
元或
12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
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
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8000
元或
1 2000
元的,按照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
或代偿。具体
实施由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负责。
p>
三、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
进一步做
好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工作的通知》
(
政干
〔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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