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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
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3
〕
78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p>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军区、
各军兵种、< /p>
各总部、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民政部、总参谋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
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公务员局
《关于深入贯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已经国务院、
中央军委同意 ,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
彻执行。
< /p>
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对于推进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
制相适应、
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
具有中 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设,
开创退役士
兵安置工作新局面,
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
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 /p>
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
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 、
国务院、
中央
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
,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
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p>
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服务,
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
务,
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2013
年
< p>7月
10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公务员局
*
*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2011 p>
年
10
月
29
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标志着以 扶持就业为主,
自主就业、
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 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
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为贯彻 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
退役士兵安置 条例》
,
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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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p>
国发
〔
2010
〕
36
号
)
和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 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
知》
(
国发 p>
〔
2010
〕
42
号
)
等法规政策,
健全制度机制,
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
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
二
)
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 、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
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
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
三
)
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
1
年内的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
教育培训
;
退役
1
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资助 或者
补贴。
(
四
)
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 培训
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机构年检制度,
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
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
业竞争力。
(
五
)
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鼓励有 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
企业承担
教育培训任务,
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
提高退役士兵创业 p>
成功率。
(
六
)< /p>
完善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
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
鼓励
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
单独划线、
对口招生等措施,
引导更多退役
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
生应征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
一
)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
< p>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
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4
〕 p>
10
号
)
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
贷款、
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
调整适用于所 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其
中,
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
3
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 依次扣减营
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最高可上
浮
50%
。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3
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
年
8000
元,最高上浮
20%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
税务总局备案。
(
二
)
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
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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