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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分数线边消警公安现役部队接受地方大学生简章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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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是几本-苏州科技大学是几本

2020年11月25日发(作者:彭真)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公安边防 、消防、警卫部队人才战略工


程,努力选拔和造就受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


学兼优人才,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


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

(国发[

2000

9


号)和总政治部《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


2003

]政干字第

256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新时期科技强警战略思想为


依据,以建设高 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着眼于公安边防、消


防、警卫部队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把 接收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作为生长干部的重要来源。按照统筹规划、确保


质量、保证需求、优化结构、充实基层的原则,认真做好公


安边防、

< p>消防、

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工作。



第二章

接收计划和程序



第三条

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计划纳入公安边防 、


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公安部政治部根据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 部


编配和需求,拟制年度接收计划。各支队级单位提出初步意


见 ,总队级单位拟定接收计划,公安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


管理局审核汇总,公安消防、警 卫部队由公安厅、局审核汇


总后,于上一年

8

月底前报公 安部政治部审批,正式计划于


上一年

9

月底前下达。


第五条

申报接收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各总队 级单位年度生


长干部数的

45%

左右。


第六条

接收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计划确定的接 收


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类别、补充方向和性别比例组织接收


工 作。



第三章

接收对象的范围



第七条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 生


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


生。


第八条

接收对象以进入国家

“211

工程

高校,教育部、公


安部直属院校毕业生为主,兼顾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重


点高校的毕业生。

< p>


第九条

接收对象以本科以上毕业生为主。其中: 院校、医


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以接收研究生为主;公安边防、

消防部队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为大学本科以上


毕业生;公安边防、消防 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特殊专业岗


位(如边防派出所、船艇等)确需接收大专生的(大专 生学


制必须为三年以上,下同)

,接收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年度实


际接收总量的

10%

公安警卫部队个别专业接收 本科毕业生


确有困难的,可接收少量公安、法律等专业毕业的大专生,

< br>接收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

20%


第十条

接收专业根据部队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 要


确定

(接收学科门类及专业范围见附件

5

重点接收理工类、


文史类等专业毕业生。公安消防 部队接收理工类毕业生的比


例应不低于接收总量的

70%

如接收规定范围之外学科门类


及专业的毕业生,在申报接收计划时必须 逐一说明接收理由


和使用岗位,接收数

量不得超过本

单位 年度接收

计划的


10%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女生数量不得 超


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

10%


第十二条

下列院校毕业生不属于接收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 、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


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 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成人高校毕业


生(含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三)

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外招收的走读、

委培、

自费毕业生;< /p>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

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积

8

门以上或

< p>1

门以上课程


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六)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中


专起点大专生、预 科生、专升本毕业生;


(七)被作留级处理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 ,在校期间


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第四章

接收对象的条件



第十三条

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 态


度端正,志愿从事公安保卫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


条 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


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政治条件的规定》

2001

]政联字第

1

号)执行。


第十四条

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 好


以上,主要专业课程成绩应为优秀。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必 须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接 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年龄应分别在

23

25

30

35

周岁(截止毕业当年

8


31

日)

以下。

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


龄可放宽

1

岁。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必须符合《中 国


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双眼裸视力,拟

< p>
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

4.6

,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


不低于

4.3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


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


果以 及取得第二学位的毕业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


在职干部子女,优先接收。


第十八条

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除符合


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关于选调警卫干部的规定(试行)


(公政治现役[

1996

82

号)中的相关条件,必须是共产


党员或共青团员,

男生身高不低于

1.75

米,

女生身高不低于


1.65< /p>

米。


第五章

考察评估



第十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考察。考察工作由总队级以 上


单位统一组织,由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实施。考察人员应是责


任 心强、作风正派、熟悉政策规定的干部。考察中必须严格


执行本人、组织、档案

三见面

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和奖惩等现实表现;


(三)学习态度和学业成绩,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五)兴趣爱好和特长情况;


(六)身心健康状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面试;


(二)审查学生档案;


(三)听取学生所在院 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况


介绍;


( 四)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

5

名的同学了解情况;


(五)调查了解学生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六)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


其在校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面试的主要内容。

1

)了解学生本人的入伍态


度;

2

)了解学生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

3

< p>)了解学生是


否愿意到基层工作和艰苦地区工作、是否服从分配;

4

)了


解掌握学生的学业成绩;

5

)了解学生的行为举止、表达能


力和形象气质。面试人员对每 一名面试对象的情况应作详细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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