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邮编-山东科技大学邮编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国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
< br>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
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
全社会的优待和尊
重。
第四条安置 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
国家对退役士兵
采取以
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
*
、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
安置。
第五 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
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
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
所的原
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建立经
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 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 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p>
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
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
、
各行
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 民军队的优良传统
,
适应国
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
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
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 /p>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
2
年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
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
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六)
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七)
士兵家庭发 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
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 /p>
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 不复学的
,
其入学前户籍所
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 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
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
(一)
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 迁的,可以在父
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
结婚满
2
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
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
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
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
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 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 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
亡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 退出现役之日起
30
日内,
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
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
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
现役证件、介
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 具介绍信
,
户籍管理部门凭
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
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
,
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
< br>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管
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
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集中审定,安
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
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
兵的
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
。
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
权依法处理
;
报到前发生 与服役有关的问题
,
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
报到后发生与
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
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p>
第十八条伤病残士 兵的退役、移交、接收、安置、保障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制
定。
第十九条士 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
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
按照本条例义务兵安置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
(旅)
级以上
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
办理落户
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
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
读学校。<
/p>
第三章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士兵
*
制度,制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 p>
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
就
业。
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创造条件
,
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
和服务
。
第二十二条士 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
*
,地方人民政府
给予一次
性经济补助。
*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
*
和一次
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
*
基本标准根据国 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
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
因素,由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中央军委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具体规定。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
*
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
(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
15%
;
(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
10%
;
(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
5%
;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二十四条
* p>
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
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军队有
关部门另行制定。
*
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士兵退役后
1
年内
,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
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
能培训,具体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
/p>
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
报考成
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
10
分, 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
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
20
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
总分可以增加
10
分,其 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
总分可以增加
20
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
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
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 学生的士兵
,
退出现役后
1
年内允许复学
,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
应当
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
公
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
事务代理服务,
3
年 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
应当依
法予以税收优惠;优先予以租凭经营场所;给予小额信贷扶持,从
事微利项目
的应当给予财政贴息
;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
(包括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
批准其
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
第二 十九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对录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并在生产
、 p>
经营、
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 家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
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选录用退役士兵
。
入伍前是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
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
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
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一条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 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
林地、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
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
< br>包期内,其它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
者占用,与其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士兵退役回原籍落户
,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且没有承包
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
决。
< p>第三十二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
,
优先享受国家残疾人
就业的优惠政策。
p>
第三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在医疗、生活
困难等方面予以经济补助。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 p>
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
*
;
(一)服现役满
12
年以上的士官;
(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四)因战致残的
5
级至
8
级残疾士兵;
(五)烈士子女士兵;
第三十五条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 退役士兵
,
由安置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负责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六条全国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
划,由国务院退
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管部门共
同制定下达。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接收安置计划 ,由国务
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驻地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
据退役士兵数量和用人单位规模效益、用工需求等情况,下达
安排
工作任务。对立功受奖、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
< br>应当优选安排。
第三十八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
,可以由上
一级
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对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
安置地 人民政府应当
在其退役报到后
6
个月内安排工作;在待安 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
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条接收退役士兵单位< /p>
,
应当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
兵安排工作任务,在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出介绍信
1
个月内安
排退役士兵上岗
,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总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合
同。合同
期内单位不能正常运转或者关闭、破产的,退役士兵应当
随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 精简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
退役士兵。
第四十一条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工 资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
等条件人员确定。
退役士兵服役期连同待安排工作期视为工龄
,
并与所在单位工
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十二条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 /p>
,
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单
位未按规定安排其上岗的,应
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出介绍
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
资
80%
的标
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到上岗为止。安置地人
民政府人事或者劳动保
障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 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
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 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
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四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p>
,
应当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
安排。
第五章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五条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
置:
(一)年满
55
岁的;
西南大学周边-西南大学周边
大学插排-大学插排
生物科学专业大学排名-生物科学专业大学排名
向往的大学-向往的大学
开封市大学-开封市大学
大学是如何录取的-大学是如何录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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