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农学院-江西农业大学农学院
转业士官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
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
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
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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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p>
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
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
(
县
)
考核体系,将退 役士兵安置工作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
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
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
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
工商等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
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
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
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
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
的安置。<
/p>
第二章接收与移交
< br>第六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
院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
兵年度移交计划,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
役士兵。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
地。入伍时
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
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与安置
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一
)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 ,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
地安置
;
(
二
)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 的,可以在配
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
(
三
)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
(
旅
)
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
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
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p>
;
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
接收地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
关手续
;
设区的市内跨县
(
市、区
)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 ,由接收地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安置工 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
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
兵生活的原则
确定其安置地:
(
p>
一
)
因战致残的
;
(
二
)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 时荣获三等功以
上奖励的
;
< br>(
三
)
是烈士子女的
;
(
四
)
父母双亡的。
第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主管部
门报到。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持接收安置通知
书、退出现
役证件和介绍信,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安置
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
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
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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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
/p>
报到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退
役士兵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安置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安置地人
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部队移
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
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
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退役士兵个人携带档案
移交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拒绝接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
< br>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接收单
位管理。退休、
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退役士
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
行审核,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
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
绍信,为退
役士兵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章自主就业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
主就业:
(
一
)
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p>
;
(
二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十五
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
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应当根据
部队一次性
退役金标准、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应调整增加。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
关规定,
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
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
优惠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
兵。对用人单
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税费等优惠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
从大学生退役士
兵中招录。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本省组
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大学
生村官、特岗教师招聘录用
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主就业的退
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参加短期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
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技
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
;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
役士兵安置工作
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内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
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技能培训
和职业教育的,按照国家和
本省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预
算。
第十九条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
校就学
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二年内
允许其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调换专业、
免修军事技
能训练,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和考研、高职升学优惠等政策。<
/p>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
具有普通高
职
(
专科
)
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
;
参 p>
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
有
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
/p>
关系
;
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 待遇不得
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
原工作单位分立
的,由退役士兵选择的分立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
原工作单位撤销 的,
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
一
)
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
(
二
)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
上奖励的
;
(
三
)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
(
四
)
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
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
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退<
/p>
役后第一次就业。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
任务较重的县
(
市、区
)
,可以由上一级人民 p>
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