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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就业网长沙理工大学人才引进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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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没钱-大学生没钱

2020年11月25日发(作者:杜殿武)



长沙理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


作,打造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切 实提高学校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


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实的 人才保


障支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院(部)党政一把手是 本单位教师引进和培


养的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应加强教师的稳定和引进工作,切实


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机制,


保证 引进和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统筹人才引进和培养,坚持“控


制编制,突出重点,按需引进, 调整结构,加强培养”的原则,


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以及新兴 交叉学


科等的人才需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四条

重点引进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和学校各学科(专


业)急需的博士。学校将依据全校教师编制总数、学科建设的需


要、各教学院(学科)完成学校任务的工作量(当量学生数、科


研进校 经费数、教师业绩绩点数)适时动态核定各教学院部(学


科、实验室)的教师编制数。< /p>


第五条

每年的师资引 进计划由教学院(部)申报,师资处


制订,报学校审批。各教学院(部)在学校批准的师 资引进指标


的基础上,按教学院(部)辞退、调离、转岗或退休

1

2

位教


师,引进

1

< p>位新教师的比例,增补该院(部)当年进人指标。


第六条

引进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


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 /p>


(二)

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

具有履行高等教育教学 、


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能力,

且符合我校学科

(专业)

建设需要。


(三)除艺术、外语、体育等专业应原则上 引进博士外,其


他专业均须引进博士。引进人员的第一学历应为高水平大学全日


制本科,

且第一学历专业、

最后学历专业与引进学科具有相关性。


(四)学科带头人年龄原则上要求

50

岁以下,教授年龄要


45

岁以下,博士后年龄要求在< /p>

38

岁以下,博士年龄要求

35


周岁以下。


第七条

引进教师的有关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的引进条件、待 遇等均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


才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二)海(境)外知名高校的博士(后)


海( 境)外知名高校

(QS

排名体系,引进前一年的世界综合


排名前

100

)

博士

(博士后)

且第一学历属国内

211

高校或者


教育部承认并予以认证的国(境)外大学及其以上层次的,学校


提供科研启动 费

15

万元;提供安家费

30

万元,分

< p>

5

年支付。


(三)

211

985

高校及高水平科研院(所)的博士


211

985

高校及高水平科研院

(所)博士,

学校提供科研


启动费工科

6

万,

其他学科

4

万;

安家费

15

万元,

5

年支付。


第八条

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的博 士教师,分别享受有


关待遇。


第九条

拟引进教师需提供的材料:个 人简历、身份证和学


历证明材料、职称证明材料、主要科研成果及获奖材料,长沙理


工大学校医院的体检报告。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另须提供教育部留


学服 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教师的引进办法另行制 订,引进的具有硕士


学位的辅导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引进教师服务期至少

10

年。

10

年服务期内一

< p>
般不得调离学校,如因个人原因确需在

10

年服务期内调离或辞


职,则须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学历培养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 攻读博士。申请报考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报考单位


应是“

985

”工程、

211

”工程大学或高水平的科研院(所)


报考专业要与现岗位或今后岗位的专业一致或基本相近。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性质及其需要,鼓 励非教师岗位人员


(含学生辅导员)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和提高,不支持在任职工作


期间攻读学位,

获得学位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培养费、

安家费 、


科研启动费等政策支持。如取得学位且调入学院(部)从事教学


科研工作者,则按新教师引进审批,按在职攻读学位教师提供待


遇。本条适用于本办法 颁布之日尚未录取入校的博士生。


第十四条

学历培养审批程序:


教师报考研究生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


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长沙理工大学教师


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审 批表》

)→所在院(部)推荐→师资处


审核。


第十五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待遇: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待遇


1

2009

7

1

日前录取,

2014

4

1

日前获得文科


类博士学位者或者

2015

< p>年

4

1

日前获得理工科类博士学位者,


学校承担

3

万元培养费(文科按学制

4

年、理工科按学制

5

年,


每推迟

1

年毕业,

学校减少承担培养费

0.5

万元)

并参照引进博


士教师提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含培养费)

2009

7

1


前录取,文科类在

2014

4

1

日前,理工科类

2 015

4


1

日前未获 得博士学位者,学校不提供安家费。


2

2009

7

1

< p>日后录取,

且在规定期限内毕业并获得博


士学位者(文科

< p>4

年,理工科

5

年)

,学校承担

3

万元培养费,


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

6

万,其他学科

4

万。每推迟

1

年毕业,学


校相应减少承担培养费

0.5

万元。

< p>
(二)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教师,

学校不再为其提供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我校教师 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学制


内)

其基本工 资和有关福利待遇按我校在职教师同等对待,

绩效


工资根据其完成的工作 量由院(部)酌情发放。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师,符合参评专业 技术职务条件


的,可以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省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制期间内可每学


期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高 铁一等座、高铁商务座、软卧除外)


第十七条

被录取为在职博士研究生的 教师,须在报到入学


前到师资处签订相应培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后应及时


到人事处、师资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职培养的教师,其人事关 系等仍在原院(部)


并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各院(部)要关心他们的 学习、工作和


生活,同时应加强对他们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须与 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并保证毕业后回校工作

5

年以上。< /p>

毕业后不及时回学校报到工作,


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攻读博士学位 期间所发的工资,并


另行支付其

1.5

倍的违约金)

毕业后回校工作未满

5

年者调离学

< br>校、

辞职或出国

(公派除外)

须按协议承 担违约责任

(以服务不


足年限与服务期的比例退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 的工资、培养


费、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并另行支付其

1.5

< p>倍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办理档案调离和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攻读博士学


位或者人 事代理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又希望毕业后回校工作的教


师,须在报到入学前到所在院(部 )和师资处签订回校工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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