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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心得体会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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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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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发(作者:毛焕)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7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


育部令第

41

号)

,结合我校 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


全日制本科生。来华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少数民族本科


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二章


第三条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


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 有


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


凭 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


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 报到时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 生的录取通


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

< br>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传 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


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患


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

出国留学者;

< br>(三)

创业者;


(四)怀孕者。


符合条件 新生填写《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保留


入学资格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 报,经学校教务


处批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所交学费予以


部分或全部退还。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 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患病新生须离校治疗, 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


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学校指定医院诊 断


复查合格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 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由学


生处组织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 合格,

取得学籍。


复查如发现问题,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况严 重者


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


请有关部门查究。

< p>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星期内,在校学生应持学生


证到学 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


学期的学习资格。

< br>第八条

已报到但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办理暂缓


注册手续。学 生应在规定注册期结束前向学生所属院系申请


暂缓注册。学生所属院系批准学生暂缓注册 申请之后,应将


审批结果及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通知到学生本人。

< br>第九条

学院对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要按病假 、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在规定时间内向教


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的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 校注册学生的


名单。


第十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 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


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十一条< /p>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超过学校规定学


习年限的,没有高等学校学生学 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 /p>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p>


学习纪律、处分与申诉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


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


当遵 守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它活动,并进


行考勤。因 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一)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


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集中性实


践课程按每 天四节课计算;


(二)学生的考勤工作,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

< br>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


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 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采取


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 当从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


病须离校者,应当 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 写


《学生请假单》

。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校医疗机构证明,事

< p>
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两天内由班主任或者辅 导员批准;一


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审


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 手续相同;


(四)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 五)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学院销假。


第十五条

处分


学生在校内校外实施违纪行为的,按照《广州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处理。


(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一个学期累计旷课在

20

学时以 内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21-3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31-40< /p>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41-5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1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


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


旷课在

20

学时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给予处分;旷课 达


21

学时以上(含

21

学时)的,各学院要及时将名单报到


教务处,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 p>
(二)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按《广州大学学生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


(三)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 学生,


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期届满而解除


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 决定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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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办理离校手续;并且在六个月内办理户 口迁移回原籍手续


毕;其档案由学校寄回生源地(家庭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

< p>
门或原单位;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事项按照国


家和学校的有关 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


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六)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


为的,处分期届满时处分自动解除 。


第十六条

申诉


学生对学校关系学生个人利益的 处理、处分有异议,可


以按《广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 br>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 br>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


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


案(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


程考核管理办 法》


第十九条

学生按规定学完所选课 程,经考核成绩及格,


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进


行考核。


第二十条

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


炼活动和结束性考试综合评定。体育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能毕


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


者, 持学校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


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公共体育部同 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参加


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


第二 十一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个学期的第一、二


周参加 补考(经教务处批准者除外)。补考合格者,即取得该


课程的学分,成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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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记载,记分时注明“补”字样。


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 修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记分时注明“重”字样。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 /p>


的情况下可重新修读,获得更高课程成绩时给予记录,记分


时注明 “复”字样;


(二)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

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


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 须重修;


(三)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


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填写


《培养计划课程变更学分认定 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


(四)重修课程学习要求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重修课


程成绩由重修时的平时成绩和重修考试成绩两部分综合评


定。

< p>重修安排后,

学生应及时到课堂报到,

听课、

完成作业、


实验等,并参加该课堂安排相应考场的考试。当重修课程与


正常修读 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参加正常修读课程


的上课,并向重修课程教师请假,但必 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


业、实验等教学环节;


(五)学生重修课程 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


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冲 突而


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按缓考情况办理;


(六)达到学习 年限上限的学生,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


格的课程,不再给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通识类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也不记入个人学 业成绩单,须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以获得


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生应


当拥护中国 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

< p>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 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


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


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


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


其他 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广州大学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 可以申请跨校修读校际间协议课程


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


按照《广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审核认定后可


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跨 校修读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


应服从接收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 规。对


违反接收学校学习纪律的行为,由接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


定后交我校,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 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


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


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 实践等活动以及


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


历、成果,依据《广州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


进行管理,学生按 要求登录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系统申请学分,


并向学院团委提交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有关证 明材料,经学


校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后获得相应第二课堂学分。

< br>学生须完成创新创业类(

“三创”能力教育类)类

2


第二课堂必修学分(美术与设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体育


学院和新 闻与传播学院学生至少必修

1

个第二课堂学分)


学院要对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证明材料进行存档保存(保


5

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


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


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


认定,予以承认,并 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本


科 专业的学制一般为

4

年,部分专业的学制为

5

年。 学制为


4

年的本科专业,

其弹性学习年限为

3—7

年;

学制为

5

年的


本科专业,其弹性学习年限为

4—8

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 br>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予


注册。学生提前修满规 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应征入伍开始至其复学期间时段不计入在校学习


年限。3

年内的休学创业期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 十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3.0

及以 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专业前

10%的学生,每学期可


向学校申请不超过< /p>

6

学分免听修读本专业非集中性环节课程,


报学院主管教学 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学生须参加


免听修读课程的考核,以考核成绩为该门课程 总评成绩记载。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 规定的在校


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毕

< br>业。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

< p>
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


向学校申请延长 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


不得超过

2

年 ,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


年的

4

月份 集中办理。


第三十三条

达到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仍未达到毕业

< p>
条件的需结业或肄业,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最长年限内


申请回校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

同济大学4m3-同济大学4m3


大学生心理健康讲座-大学生心理健康讲座


南方医科大学教务系统-南方医科大学教务系统


大学暑假社会实践报告-大学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业余大学报名-业余大学报名


大学生职业生涯访谈-大学生职业生涯访谈


大学生电影节2014-大学生电影节2014


南京大学就业网-南京大学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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