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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
育部令第
41
号)
,结合我校 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
全日制本科生。来华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少数民族本科
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二章
第三条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
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
有
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
凭
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
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 报到时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
生的录取通
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
< br>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传
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
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患
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
出国留学者;
< br>(三)
创业者;
(四)怀孕者。
符合条件
新生填写《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保留
入学资格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
报,经学校教务
处批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所交学费予以
部分或全部退还。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
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患病新生须离校治疗,
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
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学校指定医院诊
断
复查合格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 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由学
生处组织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 合格,
取得学籍。
复查如发现问题,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况严
重者
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
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星期内,在校学生应持学生
证到学
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
学期的学习资格。
< br>第八条
已报到但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办理暂缓
注册手续。学
生应在规定注册期结束前向学生所属院系申请
暂缓注册。学生所属院系批准学生暂缓注册
申请之后,应将
审批结果及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通知到学生本人。
< br>第九条
学院对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要按病假
、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在规定时间内向教
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的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
校注册学生的
名单。
第十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 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
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十一条<
/p>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超过学校规定学
习年限的,没有高等学校学生学
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
/p>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p>
学习纪律、处分与申诉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
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
当遵
守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它活动,并进
行考勤。因
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一)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
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集中性实
践课程按每
天四节课计算;
(二)学生的考勤工作,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
< br>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
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
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采取
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
当从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
病须离校者,应当
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
写
《学生请假单》
。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校医疗机构证明,事
< p>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两天内由班主任或者辅
导员批准;一
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审
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
手续相同;
(四)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
五)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学院销假。
第十五条
处分
学生在校内校外实施违纪行为的,按照《广州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
和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处理。
(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一个学期累计旷课在
20
学时以 内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21-3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31-40< /p>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41-5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1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
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
旷课在
20
学时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给予处分;旷课 达
到
21
学时以上(含
21
学时)的,各学院要及时将名单报到
教务处,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二)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按《广州大学学生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
(三)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
学生,
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期届满而解除
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
决定生效后
7
日
内办理离校手续;并且在六个月内办理户
口迁移回原籍手续
毕;其档案由学校寄回生源地(家庭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
门或原单位;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事项按照国
家和学校的有关
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
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六)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
为的,处分期届满时处分自动解除
。
第十六条
申诉
学生对学校关系学生个人利益的
处理、处分有异议,可
以按《广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 br>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p>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 br>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
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
案(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
程考核管理办
法》
)
。
第十九条
学生按规定学完所选课 程,经考核成绩及格,
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进
行考核。
第二十条
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
炼活动和结束性考试综合评定。体育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能毕
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
者,
持学校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
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公共体育部同
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参加
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
第二
十一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个学期的第一、二
周参加
补考(经教务处批准者除外)。补考合格者,即取得该
课程的学分,成绩以
60
分记载,记分时注明“补”字样。
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
修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记分时注明“重”字样。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
/p>
的情况下可重新修读,获得更高课程成绩时给予记录,记分
时注明
“复”字样;
(二)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
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
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
须重修;
(三)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
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填写
《培养计划课程变更学分认定
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
(四)重修课程学习要求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重修课
程成绩由重修时的平时成绩和重修考试成绩两部分综合评
定。
学生应及时到课堂报到,
听课、
完成作业、 p>
实验等,并参加该课堂安排相应考场的考试。当重修课程与
正常修读
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参加正常修读课程
的上课,并向重修课程教师请假,但必
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
业、实验等教学环节;
(五)学生重修课程
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
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冲
突而
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按缓考情况办理;
(六)达到学习
年限上限的学生,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
格的课程,不再给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通识类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也不记入个人学
业成绩单,须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以获得
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生应
当拥护中国
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 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
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
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
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
其他
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广州大学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 可以申请跨校修读校际间协议课程
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
,
按照《广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审核认定后可
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跨 校修读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
应服从接收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
规。对
违反接收学校学习纪律的行为,由接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
定后交我校,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 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
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
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 实践等活动以及
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
历、成果,依据《广州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
进行管理,学生按
要求登录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系统申请学分,
并向学院团委提交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有关证
明材料,经学
校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后获得相应第二课堂学分。
< br>学生须完成创新创业类(
“三创”能力教育类)类
2
个 p>
第二课堂必修学分(美术与设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体育
学院和新
闻与传播学院学生至少必修
1
个第二课堂学分)
。
学院要对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证明材料进行存档保存(保
留
5 p>
年)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
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
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
认定,予以承认,并
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本
科
专业的学制一般为
4
年,部分专业的学制为
5
年。 学制为
4
年的本科专业,
其弹性学习年限为
3—7
年;
学制为
5
年的
本科专业,其弹性学习年限为
4—8
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 br>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予
注册。学生提前修满规
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应征入伍开始至其复学期间时段不计入在校学习
年限。3
年内的休学创业期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
十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3.0
及以 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专业前
10%的学生,每学期可
向学校申请不超过<
/p>
6
学分免听修读本专业非集中性环节课程,
报学院主管教学
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学生须参加
免听修读课程的考核,以考核成绩为该门课程
总评成绩记载。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 规定的在校
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毕
< br>业。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
< p>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
向学校申请延长
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
不得超过
2
年 ,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
年的
4
月份 集中办理。
第三十三条
达到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仍未达到毕业
< p>条件的需结业或肄业,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最长年限内
申请回校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
同济大学4m3-同济大学4m3
大学生心理健康讲座-大学生心理健康讲座
南方医科大学教务系统-南方医科大学教务系统
大学暑假社会实践报告-大学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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