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学生的访谈录-与大学生的访谈录
广州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
学会学习、
学会生活、
学会做人、
学会发展,
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
、
《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文件的精神而制订,
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
核评估,体现
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两部分构成,在综合测评成
绩中分别占
75%
和
25%
。
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各班 级学生按综合测评
排定名次,
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评优 、
评奖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第五条
< /p>
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简便易行的原则,
逐步实现
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教育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由学业基本分乘以
75%
后计入总分。
第七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1.
本公式内的学业成绩包括大部分课程(必修课程及 专业选修课程)的成绩,
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的成绩。
2.
凡所修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有不及格,基本分 一科扣
1
分;平均分
80
分以上(含
p>
80
分)或每科均在
75
分以上(含
7 5
分)
,基本分加
1
分。
3.
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
90
、
80
、
70
、 p>
60
、
50
分计算;没
有体育
课的班级,则以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体育课成绩,按优、良、及格、
达标、不达标五等计
90
、
80
、
70
、
60
、
50
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或体育达标< /p>
测试免试者以
70
分计。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试读者,其综合测评只算成绩,不参加排名。
第九条
各系的教育教学实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野外实习、专业实践
1
等实践性环节均计入综合表现部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十条
综合表现包 括行为表现(
15
%)和突出表现(
10
%)两个 方面,
占总分比例为
25%.
第十一条
行为表现由基本分和扣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行为表现分=日常行为的基本分—扣分
= 100
—
扣分。
第十二条
< /p>
行为表现的扣分有如下
7
项,扣分累计不超过
100
分,行为表现
得分乘以
15%
后计入总分 。
1.
凡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 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
行为表现分以
0
分计。 p>
2.
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行为表现分以
0
分计。
3.
受党内、
团内或班级以上公开批评者
(有书面正式的公开批评,
如通报批评)
,
扣
20
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50
分;受记过 和留校察看处分
者,扣
80
分。在党内、团内受到上述同 等处分者,参照此分值执行。
4.
凡政治学习、组织 生活、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
请假而缺席或不提交调查报告者
,每次扣
10
分。
5.
旷课、扰乱课堂纪律一小节扣
4
分,
< p>
迟到一小节扣
2
分,早退一小节扣
2
分;
事假不扣分,但一学期事假超过
10
小节扣
1
分,超
20
小节扣
2< /p>
分;
病假不扣分,公假不扣分。
以上情况只有公假不影响全勤。
6.
在宿舍违规使用电器
,初犯者:
主动上缴违规电器且写保证书者,扣
5
分(保留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
只上缴违规
电器或只写保证书者,扣
10
分(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 /p>
拒绝上缴违规电器且不写保证书者,扣
20
分(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
累犯者,按实际处
分情况处理(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
7.
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2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突出表现 行为的给予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
100
分,乘
以
10%
后计入总分。
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
100
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
人最高分超过
100
分,则按
本人实际得分×
100
突出表现分
=
来计算
班级个人最高分
1.
在全国、省、市、校、学院学术报刊、会议上 p>
发表或宣读论文
者,国家级计
8
分,省级计< /p>
6
分,市级计
4
分,校级计
3
分,学院级计
2
分(必须是
3000
字或以上的论文)
。
2.
向校级及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
非学术性报刊投稿
(包括论文,
< p>诗歌,散文等)
被录用者,国家级每篇计
5
分,省级每篇计
4
分,市级每篇计
3
分,校 级每
篇计
2
分。向院刊投稿并录用者加
0 .5
分。
3.
代表学 校参加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制作竞赛活动(如全国英语竞赛、挑
战杯、
ERP
等)获奖,国家级一等奖
30
分、二等奖
20
分、三等奖
15
分、
优秀奖
13
分;省级一等奖
20
分、二等奖
15< /p>
分、三等奖
12
分、优秀奖
10
分;市级一等奖
15
分、二等奖
12
分、三等 奖
10
分、优秀奖
8
分。
非代表学校参加
,市级一等奖
12
分、二等奖< /p>
9
分、三等奖
7
分、优秀奖
5
分,省级一等奖
18
分、二等奖
13
< p>分、三等奖10
分、优秀奖
8
分,国家级 p>
一等奖
30
分、二等奖
20
分 、三等奖
15
分、优秀奖
13
分。
4.
校级以上文体类比赛获奖者国家级第一名加
28
分,第二名加
25
分,第三名
加
22
分,优秀奖加
20< /p>
分;地区级(华南地区等)第一名加
22
分,第二名
加
18
分,第三名
15
分,优秀奖
12
分;省级第一名加
18
分,第二名加
15
分,第三名加
12
分,优秀奖加
10
分;市级(粤港澳等)第一名加
10
分,
第二名加
8
分,第三名加
6
分,优秀奖加
4
分。
5.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加
10
分,
通过英语六级考试加
20
分
(各仅限一次)
。
通过四级口语加
2
< p>分,通过六级口语加3
分。
6.
通过省级以上专业类等级考试(如会计证、保险证 、人力资源管理证等)
,
国家级、省级分别加
20
、
10
分(仅限一次)
;通过省级以上非专业类等级考< /p>
试(如计算机证、普通话证、驾驶执照等)加
5
分。
3
7.
对参与社会、
学校、
学院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活动做出贡献并取得成效受到
表彰,或参加校级以下(包括校级)比赛获奖,或担任校、院、系、班、社
团等各类学生干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加分。
< br>此环节累计最高限额为
30
分,超过仍以
30
分计算:
(
1
)获省、市、校、院、 系级优秀荣誉称号(或通报表彰者)的个人,分别加
8
分,
7
分,
5
分,
3
分,
2
分。
以下
5< /p>
项属于市级荣誉,加
7
分:
①
广州市三好学生
②
广州市优秀学生干部
③
广州市优秀共青团员
④
广州市教育局局属优秀共青团员
⑤
广州市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以下
7
项属于校级荣誉,加
5
分:
①
广州大学优秀团干
②
广州大学优秀团员
③
广州大学优秀学生会干部
④
广州大学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⑤
广州大学优秀党员
⑥
广州大学优秀导生
⑦
广州大学十佳学生
以下
7
项属于院级荣誉,加
3
分:
①
商学院优秀团干
②
商学院优秀团员
③
商学院优秀学生会干部
④
商学院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⑤
商学院优秀党员
⑥
商学院优秀导生
⑦
商学院十佳学生
< br>【注】根据上一学年度的综测排名评出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不再另
外予以加分。
(
2
)
在 助人为乐、
拾金不昧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表彰,
依实际情况最高加
7
分。
(
3
)见义勇为 、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舍己救人,奋不
顾身抢救国家财产,根据
实际情况最高加
10
分。
(
)参加义工或志愿者活动,按服务时长计分,
3
~
6
小时加
0.5
分,
6
~< /p>
9
小时
加
1
分,
9
~
12
小时加
2
分, p>
12
~
15
小时加
3
分 ,
15
~
18
小时加
4
< p>分,18
~
21
小时加
5
分,
21
~
24
小时加
6
分,
24
小时以上加
7
分。
如无法统计时长,
按服务次数计分,一次加
0.5< /p>
分。总分不超过
7
分,超过仍以
7
分 计算。
(
5
)
成功献血 者
+5
分,
献血积极分子
+5
分< /p>
(一学期内献血的加分上限是
10
分)
。
< p>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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