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花女子大学专业-梨花女子大学专业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2017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 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广州大学章程》
、
《广州大学学生管理规
定》<
/p>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 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与委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
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学院(包括中心、所,以下简称学院)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
< br>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所在学院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入学手续完备的,予以
注册学籍。
经审查,发现
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身份信息等虚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或者
在
入学体检复查中被确诊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被学校
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患有不宜在校学习之疾病者;
(二)怀孕者;
p>
(三)创业者;
(四)出国留学者;
(五)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
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
申请,报学校研究
生处审批。
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批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 p>年;属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
,入 学资格保留至退役日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 格期满,学生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
6
月份)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
学籍异动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查合格后,与下一年级新生一起,按本办
法第四条
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
复,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
校申请入学,重新
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
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 按照招生规定由研究生处组织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
合格,取得学籍。
第八条
入学资格复查做法,主要由研究生入学报到时提供相应的录取通知书、身 份证、本科或大专
毕业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所在学院查对招生录取资
料和新生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
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符合第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
可按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的规定处理。
经复查,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开除学
籍。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 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请假审
批表》
,通过学院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一
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且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报到手续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按旷课或自动退学处理。
已报到
但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主动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研究生
所在学院批准学生暂缓注册申请之后,应将审批结果及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通知到研究生
本人。
第十一条
学院对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研究生, 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在规
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处报告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并附
上未报到注册研究生的名单及原因。
第十二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 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研究生,不能注册。
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 缴纳学费的、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的、没有研究生学籍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获得入学资格的新生及学年入学注册研
究生的信息报教育部学信网学籍注册。
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 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学习、科研 活动、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
方面。
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
程和选修课程。
对研究生学业,按《广州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和《广州大学研
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进行考
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学位论文
答辩,按照国家学位授予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命令,以及我校学位授权工作细则
等规章制度执行。
考核和学位论文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基本依据,采取 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
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考勤、请假与销假< /p>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
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
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
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
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
。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
2
周。研究生请事假,3
天
以内的(含
3
天)
,由指导教师批准;3
天以上< /p>
1
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领导批准;1
周以上的报研究生处
< p>批准。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须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
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完成请假
手续后再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一学期内病假达
1
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因学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
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并且填写
《广州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
。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续假手
< p>续的研究生应及时报告学院,回校后在
1
周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学院报到销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 /p>
第五章
学制、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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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
?
学制)
,硕士生一般为< /p>
2
或
3
年,博士生一般为
3
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能延 长。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应由导师在学期结束的
3
个月前提出报告,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生
最长不超过
5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下同)
,博 士生不超过
7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下同)
。
< br>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定向委培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委培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除(一)
、
(二)必须办理休学外,其他条 款可以办理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患某些传染性疾病可能影响周围同学
健康的;
(二)怀孕的;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委培研究生因
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
(四)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因创业原因,凭营业执照或创业计
划书等相关凭证申请休学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
1
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继续申请休学
1
年,但累计不能超过
最长学习年限,
硕士生最长不超过
5
年,博士生不超过
7
年。 p>
学生应征入伍开始至其复学期间时段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3
年内的休学创业 期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休学须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异 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经
学校研究生处审批批准的应办理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除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外,不享
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四条
保留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