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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 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切实加强我校干部队 伍建设,
建立科学规
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 成富有生机与活力、
有利于
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
能力,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 全面贯彻执行,
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
促进学校事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央
《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处级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
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具有领导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素质和能力的要
求,应注
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着力构建政治坚定、结构合
理、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
新、团结坚强、充满活力的干
部队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 政机关等管理机构
和学院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等,
参
照本细则执行。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
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
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的水平,德才兼备,政治素质高,工作
能力强,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正确
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
方法分
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
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
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和国
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
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p>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
真调查研究,熟悉校情,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
门的实际相结
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
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忠诚
党的
教育事业,
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管理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
科学决策能力、
文化水平、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切实履行领 导、
管理和服务职责。
“双肩挑”干部任职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管 p>
理工作。
(五)
正确行使师生员工 赋予的权力,
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以身作则
,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全
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模范遵守党纪国
法和学校规章制
度,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
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
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心胸开阔
,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
格:
< /p>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
有博士
学位的业务干部,
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由正科级提任副
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任正处级
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副处级
职位任职的经历。
具有教授职称 的业务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
放宽。
(三)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以上职
称。
(四)换届调整时连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年龄,男一般不超过
58
岁,女一般不超过
53
岁。新提任处级干部的年龄,男一般应
在
57
周岁以下,女一般应在
52
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
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
达到
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
应当是政治素
质高、思想品德高尚、群众公认、业绩突出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未改者;
(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三)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四)党性不强,思想品德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经
不起考验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
严重
损失者;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
第十条
党政处级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p>
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
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 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
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院(部)处级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推荐按照领导
班子和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 ,
按照拟任
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在校第
二次党代会代表
(含离退休
老同志代表)、校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含教
代会民主评议监督
干部委员会成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和全
校副科级(中心副主任)以上干部等人员中进行。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 主持,
应当经过下列
程序:
(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
围,提供相关资料,提出有关要
求,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
< p>
(三)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和个别谈话结果进行统
计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
< p>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
的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集体研究确
定考察对象。
考察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人数。
确定考察对象
时,
同时防止简单的
以票取人
。
第十七条
个人向 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
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
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
不得列为考
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
选拔任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对拟任人选,必
须依据干部
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
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
不同部门领导
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
)
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
沟通情况,征求意
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
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
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
察、查阅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
入地
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
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党委常
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 、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
范围:
(一)学院: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科带头人、
党支部书记、系主任及有关
方面的代表等;
(二)党政机关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和服务部门:所在
部门
的处级和科级干部、
与工作联系较多的学院、
相关部 门的负责人
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 选,
应当听取学校纪
委、监察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审计的考察对象
,由党委组
织部提出,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 选,
必须形成书面考
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
材料归入本
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
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
学校党委派出的考
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 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
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
有较丰富工作经验
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
道正派,
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 的表现情况,
一般由
考察组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 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
前,应当在党委常委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非
中共党员拟任人选,
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
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
< br>限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
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
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
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 础上,
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 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应
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
当及时查清,避免
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
需要复议的,
应当经党委
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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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
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 领导或者组织部长,
逐个介绍领
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
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
进行表决,
以党委常委 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
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助理、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长、人事
处长、财
务处长、审计处长、监察处长以及群团部门负责人等拟
任人选,
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听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并在
任职后及时上报备案。
p>
第六章
任
职
第三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对任用的干部
在党委常
委会讨论决定后,
下发任职通知前,
应当在全校范围内
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
续。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
对新提拔
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
职
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
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度。 p>
对担任行政领导
职务的,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聘任,聘
期
一般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
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专人同
< br>本人谈话。
任免的正处级干部一般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会同分管校
领
导谈话;任免的副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或组织部长谈话。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
自学校党委常委会
< br>决定之日起计算。
郑州大学名-郑州大学名
江苏大学实验室-江苏大学实验室
张小龙大学-张小龙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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